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小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小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小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8年5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本院於109年1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合計刑期2年6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9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8年5月10日以108年度審易字第3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同年6月4日確定;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月20日以109 年度花簡字第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同年2 月25日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7月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6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同年7月2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於108年9月13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9 年12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9月12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8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5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