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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邱韻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敏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敏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敏凱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又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均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3 為竊盜罪、編號1 至2 均係施用毒品罪,其中編號3之竊盜罪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編號1 至2 均為施用毒品罪,其犯罪類型、態樣、手法均同,差別僅在於毒品種類不同,彰顯此類犯罪行為人受毒品成癮性之影響,本具有反覆發生之高度可能,各罪間獨立性薄弱,重複非難程度甚高,且此類犯罪與一般犯罪性質不同,理應側重適當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而上述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犯罪情節仍有不同之處,不法內涵與可責難程度仍存有差異等一切情狀,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自均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8年10月2日    │    108年12月23日   │    108年12月10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花蓮地檢108年度   │  花蓮地檢109年度   │  花蓮地檢109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4639號     │   毒偵字第80號     │   偵字第1552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9年度花簡字第31號 │ 109年度訴字第67號  │ 110年度易字第50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9年01月17日    │   109年04月30日    │   110年03月25日    │
├───┼────┼──────────┼──────────┼──────────┤
│      │        │                    │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9年度花簡字第31號 │ 109年度訴字第67號  │ 110年度易字第50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9年03月03日    │   109年06月02日    │   110年04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                    │                    │                    │
│                │      花蓮地檢      │      花蓮地檢      │      花蓮地檢      │
│   備     註    │109年度執字第582 號 │109年度執字第1552號 │110年度執字第650 號 │
│                │                    │                    │                    │
│                ├──────────┴──────────┼──────────┤
│                │      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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