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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鴻達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春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春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春維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傷害等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該有期徒刑確定(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3、4部分,前經本院於判決時,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業經審核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無訛,受刑人復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其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欄內簽名捺印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為憑,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已於同意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並表明無意見要陳述一節,此觀上開執行意見狀自明,是本院於認尚無必要於裁定前由受刑人再次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鴻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妨害自由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8月24日 110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31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46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96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253號 110年度簡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1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96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253號 110年度簡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2月7日 111年2月7日  備註   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60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0號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4日 110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38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91號 110年度簡字第11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5日 110年1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91號 110年度簡字第112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7日 111年3月10日  備註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0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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