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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95號

妨害電腦使用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簡廷涓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定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劉定洲所申請之網路遊戲「傳說對決」kevin000000帳號,已於民國108年間出售予他人,嗣經轉手後,由告訴人顧盛傑於000年0月間取得。被告明知上開帳號已出售他人,不得再為使用,竟於111年6月22日4時52分許起至111年7月3日1時17分許止,在花蓮縣○○鄉○○○街00號住處內,基於無故侵入電腦設備之犯意,利用電腦連結上網路,無故入侵上開帳號。嗣因告訴人發現上述帳號遭人登入,始報警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9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電腦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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