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欽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5、60、1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
㈠被告李欽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4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5、60、1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包裝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8月25日慈大藥字第1110825054、112年1月18日慈大藥字第1120118056、111年12月7日慈大藥字第1111207052號函所附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均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聲請書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備註 偵查案號 1 晶體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5mL甲醇浸泡鑑驗)、驗前毛重0.3135公克,取樣0.0068公克鑑驗用罄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月18日慈大藥字第1120118056函所附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 2 晶體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5mL甲醇浸泡鑑驗)、驗前毛重0.3052公克,取樣0.0097公克鑑驗用罄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8月25日慈大藥字第1110825054函所附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5號 3 晶體 3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5mL甲醇浸泡鑑驗)、驗前毛重分別為0.1983(取樣0.0037)、0.1997(殘渣袋)、0.2101(取樣0.0029)、0.2141公克(取樣0.0035),取樣部分均用罄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2月7日慈大藥字第1111207052函所附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0、114號 4 殘渣袋 1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5mL甲醇浸泡鑑驗)、驗前毛重為0.1997(殘渣袋)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