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95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定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劉定洲所申請之網路遊戲「傳說對決」kevin000000帳號,已於民國108年間出售予他人,嗣經轉手後,由告訴人顧盛傑於000年0月間取得。被告明知上開帳號已出售他人,不得再為使用,竟於111年6月22日4時52分許起至111年7月3日1時17分許止,在花蓮縣○○鄉○○○街00號住處內,基於無故侵入電腦設備之犯意,利用電腦連結上網路,無故入侵上開帳號。嗣因告訴人發現上述帳號遭人登入,始報警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