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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1號

聲請停止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柏憲鍾晴陳映如

聲請人
即告訴人
温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15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温志豪因被告詐欺案件,因被告有意賠償,現由親友出面調處。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97條規定請求停止本件刑事案件審理等語。

二、按刑事案件應停止審判之情形,以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條及第333條之情形為限,是否有停止審判之事由,屬於訴訟程序範圍,由法院斟酌實際情事決定。除被告有第294條第1項或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者,許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停止審判外,是否依其他事由停止審判,乃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並無聲請權,其聲請僅促請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而已,又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94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並非上開規定所稱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無聲請停止審判之權,又查無其他應停止審判之事由,其聲請核與上揭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鍾 晴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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