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易字第160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宥臣
- 選任辯護人
- 黃馨瑩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駱城銘
呂建樑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宥臣、告訴人陳彥名分別為址設花蓮縣○○市○○路000號「花蓮潔西艾美渡假酒店」安全部之主任、安全員。被告陳宥臣因為不滿告訴人之工作態度,竟與被告駱城銘、呂建樑基於傷害之犯意連絡,於民國113年7月30日23時5分許,在該酒店之安全部安全室內,共同動手毆打告訴人,導致告訴人受有頭皮擦傷、撕裂傷、右側眼眶挫傷、兩側上肢擦挫傷及腦震盪等傷害。案經告訴人對被告3人提起傷害告訴,因認被告3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14年7月29日具狀撤回本案對被告3人之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院卷第93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柏岳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