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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林簡字第19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蔡勝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林簡字第196號

聲請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銀元貳仟元即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鳳林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蔡勝雄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林簡字第196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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