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乙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如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毒品及贓物等案件,經本院花蓮簡易庭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3月,並均確定在案(如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此有本院花蓮簡易庭94年度花簡字第761號、第829號刑事判決書各乙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