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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乙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如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毒品及贓物等案件,經本院花蓮簡易庭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3月,並均確定在案(如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此有本院花蓮簡易庭94年度花簡字第761號、第829號刑事判決書各乙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3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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