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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如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玉里簡易庭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3月,並均確定在案(如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此有本院玉里簡易庭95年度玉簡字第106號、第113號刑事判決書各乙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張 嘉 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15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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