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公務執行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侮辱公務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間分別犯妨害公務執行、侮辱公務員罪,經本院於95年 4月20日以95年度林簡字第6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又於94年間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10月24以95年度林易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嗣經本院於96年1月4日以96年度聲字第 1號裁定就上開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 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