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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16罪,經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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