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97年度花簡字第671 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