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花簡字第67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花簡字第6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70年2月28日」應更正為「民國71年2月2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70年2月28日」係「民國71年2月28日」之誤,因此誤繕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以裁定將其更正為「民國71年2月28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