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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花簡字第67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花簡字第67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70年2月28日」應更正為「民國71年2月2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70年2月28日」係「民國71年2月28日」之誤,因此誤繕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以裁定將其更正為「民國71年2月28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仲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花簡字第67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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