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6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明德
- 指定辯護人
- 陳正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103年度訴字第80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109號、102年度
偵字第5179號、102年度偵字第54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林明德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原審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97年度花簡字第671 號簡易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緝字第2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8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2罪)、4月(2罪)、4月、9月、5月、6月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下稱甲案);復因偽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4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原審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乙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花簡字第142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丙案);嗣上開甲、乙、丙3 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0年12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時,甲案已執行完畢(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0年10月26日)。
二、林明德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轉讓、販賣及持有,竟仍為下列犯行:
(一)林明德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福祥」之成年男子意圖營利,基於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
2、3、5至9所示「時間、地點」及「犯罪方式及毒品種類」欄所載之過程,共同販賣海洛因予葉曾榮7 次;另基於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及「犯罪方式及毒品種類」欄所載之過程,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葉曾榮1次。
(二)林明德、梁建俊意圖營利,基於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3至15所示「時間、地點」及「犯罪方式及毒品種類」欄所載之過程,共同販賣海洛因予周建男3 次;另基於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25所示「時間、地點」及「犯罪方式及毒品種類」欄所載之過程,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許原泰1 次(梁建俊於附表一編號25之犯行未經檢察官起訴,其餘業經本案起訴、原審判決確定)。
(三)林明德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意圖營利,基於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24所示「時間、地點」及「犯罪方式及毒品種類」欄所載之過程,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許原泰1次。
(四)林明德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0、12、16至20所示「時間、地點」及「犯罪方式及毒品種類」欄所載之過程,販賣海洛因予陳詩傑2次、周建男5次。
(五)林明德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以附表一編號4 、11、21至23、26至29所示「時間、地點」及「犯罪方式及毒品種類」欄所載之過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葉曾榮1次、陳詩傑1次、趙善凱1次、許原泰2次、梁建俊4次。
(六)林明德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時間、地點,轉讓重量不詳之海洛因予葉曾榮1次。
(七)嗣因司法警察機關以葉曾榮涉犯販賣毒品案件,對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原審法院101年度聲監字第237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09號、第117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7 號),並據葉曾榮供出其毒品上游為林明德後,再經警對林明德所持用之0000-000
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執行通訊監察(原審法院101年度聲監字第272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8 號),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按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刑事訴訟法第366 條定有明文。查原審判決後,被告對於原審判決有罪部分(即附表一部分),均提起上訴;檢察官就被告被訴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晚間9點10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附近,與綽號「福祥」之成年男子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葉曾榮無罪部分並未上訴,核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中,有部分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者,本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08頁正反面),復經審判長於調查證據程序中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據力明顯偏低之情形,以資為證據並無不當之處,則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意旨,該等證據應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其餘憑以認定本案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
⒈訊據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販賣第一級毒品17次、販賣第二級毒品12次)所示之事實,於偵查(警詢)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葉曾榮、陳詩傑、周建男、趙善凱、許原泰及梁建俊分別於警詢及(或)偵查、原審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原審法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詳細證據名稱及卷證位置分別請參附表一各編號「認定事實所憑證據」欄及附表二各編號通訊監察譯文所載),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⒉與他人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
⑴被告與綽號「福祥」之成年男子,如附表一編號2、3、5至9所示共同販賣海洛因予葉曾榮7次,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葉曾榮1 次犯行部分:查證人葉曾榮於原審中證述:伊買毒品有時候會打電話給林明德,有時候會打0926門號那支電話;福祥是年輕人,約20幾歲,是男性。林明德是叫伊打電話給福祥,伊再當面跟福祥商議,有時候電話中就跟林明德講了。伊大部分都是打電話給林明德,林明德再叫伊打電話給福祥約時間地點,福祥出面時,由福祥一個人來將毒品交付給伊並向伊收取金錢(見原審103年度訴字第80號卷-下稱原審卷-第131頁背面至第132頁正面、第135頁背面至第136頁背面),復參以附表二編號2、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證人葉曾榮確有與綽號「福祥」之男子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之事實。而證人葉曾榮上開所述交易過程,核與被告於原審中供稱「福祥是我的朋友,約32歲,我與福祥平常都在一起,有時候我懶得出去,我就把毒品放在福祥,請要購毒的人直接跟福祥聯絡,我就不會再與福祥聯絡,福祥就知道怎麼處理。福祥本身就知道毒品的金額數量,且我也有把交給福祥的毒品分裝好,也有跟福祥說海洛因跟(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各多少錢。」等語(見原審卷第137 頁)相符,則被告之自白具體表明二人共同分工之情節,應屬有據。
⑵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許原泰1次犯行部分:查依證人許原泰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伊以新台幣(下同)2,000元向林明德購買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由林明德的小弟拿給伊,伊將錢交予林明德的小弟,毒品交易成功;林明德叫一個成年不詳男子拿2包(甲基)安非他命給伊,伊有拿2,000元給他等語(見警卷三第145頁,他卷第85頁),核與附表二編號24通訊監察顯示內容一致,被告亦供稱:伊確定有起訴書附表編號25(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4)之某成年男子,但伊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見原審卷第56頁背面),足認被告確實委由該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負責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被告與該男子共同販賣二級毒品犯罪之事實,堪以認定。
⑶被告與梁建俊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周建男3 次,及以附表一編號25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許原泰1 次犯行部分:查依證人周建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附表一編號13至15)海洛因是(被告小弟)梁建俊交付,編號13機車抵押1萬元是由梁建俊拿轉讓書給伊簽、編號14價金2,800元有交易成功、編號15伊拿星城電腦遊戲幣折合1,000 元等語(見警卷三第63至66、73至74、77至79頁,他卷第65頁);證人許原泰亦於警詢中證述:林明德的小弟拿(甲基)安非他命給伊,伊將1,500 元交予他的小弟,毒品交易成功等語(見警卷三第146 頁),被告及梁建俊於偵查及原審中亦均坦承此部分犯行(見原審卷第160 頁正面,他卷第46頁,原審卷第40頁背面、第56頁),則被告與梁建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3次及第二級毒品罪1次,堪以認定。
⒊按販賣毒品之罪刑甚重,應係常識,是故,若非其間有利可圖,一般而言,應無甘冒販毒之重罪風險,隨意販賣他人毒品之理,準此,被告冒著重刑風險,單獨(或共同)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出售給上開證人自係其間有利可圖,而有從中賺取差價牟利之營利意圖甚明,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再參以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有其獨特之販售管道及模式,既無公定價格,且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毒品分量,因此每次買賣之價格與數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11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販賣毒品罪,係基於禁止管制之毒品擴散、流通之立場而為規範,故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胥賴標的物是否已經交付予買方,作為既、未遂之標準,至於賣方是否已經收得價金或約定之對價,則非所問。此與民事法之買賣,係本於誠信之要求,而以雙方是否已為對待給付,作為契約履行完竣之區別者,尚屬有間。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販賣」,係指有償之讓與行為,包括以「金錢買賣」或「以物易物」(即互易)等態樣在內;祇要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藉以營利之意圖,而在客觀上有以毒品換取金錢或其他財物之行為,即足當之;至於買賣毒品之金額或所換得財物之實際價值如何,以及行為人是否因而獲取價差或利潤,均不影響販賣毒品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187 號、99年度台上字第495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5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確有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1 至29所示證人之行為,業經認定如前,且被告亦於原審供稱:伊當時剛回家,因為叔叔把房子賣掉,奶奶年紀又很大,因為經濟上的問題伊才販毒。每次販賣海洛因可獲利百分之50,每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可獲利2至3成等語(見原審卷第159頁背面),足見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確均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客觀事實。縱因部分購毒者賒欠而未取得價金(附表一編號4、7、8、10、21),或以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表一編號13)、星城電腦遊戲幣(附表一編號15)作為對價,惟被告既係基於販賣營利之犯意,且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已達於既遂之程度,仍應成立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遂罪。
(二)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被告坦承附表一編號30所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葉曾榮之犯行(見原審卷第40頁背面、第160 頁),核與證人葉曾榮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警卷二第58至60頁),堪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應屬實情。
(三)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所犯法條及罪數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販賣、轉讓及持有:
⒈故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3、5 至10、12至20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17罪;就附表一編號1、4、11、21至29部分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2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 、5至9與綽號「福祥」之成年男子,及就附表一編號13至15、25與梁建俊,及就附表一編號24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0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⒊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累犯加重其刑:
⑴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除數罪併罰,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外,如屬於接續執行經假釋者,應以假釋之日期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不發生一部分之罪已執行完畢問題。倘假釋時,其中一罪或數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又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仍成立累犯。至於執行機關將已執行期滿之罪之刑期與尚在執行之其餘之罪之刑期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係在分別執行(即接續執行)之情形下,為受刑人之利益,合併計算其假釋期間。惟假釋制度與累犯規定之功能、立法目的均有異,應分別觀察,自不能因假釋之計算方法,即推論業已執行期滿之徒刑,尚未執行完畢。上開情形,要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因僅有一個執行刑,而無從分割,必待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始為執行完畢不同(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309號、104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決及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在前犯數罪接續執行之情形,該數罪執行之徒刑縱依刑法第79條之1 規定合併計算其假釋之最低應執行期間,於其中某罪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仍應論以累犯。
⑵查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就甲、乙、丙3 案接續執行,於100年12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時,甲案業已執行期滿(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0 年10月2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所犯上開
甲、乙、丙3 案,既係接續執行,非因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自應各別計算其執行完畢日期,而本件被告係於101年11月20日至102年2 月24日間犯附表一各編號之罪,均係在甲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所犯,均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為累犯,皆應加重其刑(惟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死刑及無期徒刑」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5條第1 項規定,不得加重)。
⒉自白減輕其刑:
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悔過、自白,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必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如檢察官未行偵訊,即依其他證據資料逕行起訴,致使被告無從充足此偵查中自白之要件,當然影響是類重罪案件被告可能得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與權益,無異剝奪其訴訟防禦權,難謂已經遵守憲法第8條所要求並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意旨,於此特別情形,自應解為所稱偵查中自白,僅指在偵查中,經進行訊問被告之查證程序,而其坦白承認者而言,不包含未行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狀況,從而,就此例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4號、第6148號判決參照)。申言之,基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前述立法目的及對於偵、審均自白所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復參酌司法機關所踐行之程序須無瑕疵可指且應充分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是此一減刑利益既已由立法者劃定予被告享有,在適用上自應作有利被告之解釋,自不待言。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4、15、28所示犯行,固於警詢時稱忘記或予以否認(見警卷三第17、18、15頁、卷一第21頁),惟嗣後在檢察官偵查時,檢察官並未訊問被告上開犯罪事實,另附表一編號1、30部分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未據員警或檢察官詢(訊)問,依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於檢察官偵訊時,檢察官僅訊問其部分犯罪事實,並未就起訴書全部事實逐一訊問,而其於該次偵訊時業已向檢察官表示均願就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惟檢察官未再開庭訊問,即行起訴等語(見原審卷第159頁背面、第160頁正面),復經原審當庭勘驗被告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之102年12月5日偵訊光碟,確有檢察官於訊問被告時,表示「資料怕有漏掉,警卷的資料很亂,尚未跟警察調正式的譯文,你是不是承認有販賣毒品給他人,被告答稱:是,我不是全部都承認了嗎?」(見原審卷第159頁背面),核與被告所述相符,而被告就上開犯行,迭於原審及本院審理程序中就上開犯行認罪(見原審卷第40頁背面、第160頁背面,本院卷第108頁、第149頁背面),依前揭說明及有利被告之解釋。應認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14至15、28所示之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編號30所示轉讓第一級海洛因等犯行,因檢察官未行偵訊,即行起訴,致使被告無從充足此偵查中自白之要件,依前開說明,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此部分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6條前段得減經其刑至二分之一)。
⑵又上開條項所稱於偵查中自白,係指在偵查階段之自白而言。換言之,凡在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以前,包括被告在偵查輔助機關(警詢)、檢察官及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為羈押前訊問時之自白均屬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037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 、16至20所示犯行,於警詢中均已坦承不諱,應認於警詢中就該部分販賣海洛因犯行已有自白(見警卷二第19頁、卷三第28、31、33、35、42頁),另附表一編號1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於偵查中已就主要事實(即因本人無現貨,乃將其共犯「福祥」之連絡電話告知購毒者葉曾榮,要葉曾榮直接與共犯「福祥」連絡購買毒品,進行交易),另附表一編號2至5、7 至13、21至27、29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於偵查中亦均坦白不諱(見102 年度偵字第5179號-下稱偵卷-第25至27頁),且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程序中就上開犯行均為認罪(見原審卷第40頁背面、第160頁背面,本院卷第108頁、第149 頁背面),依上開條項規定應予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6條前段得減經其刑至二分之一)。
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減輕其刑:
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者之相關資料,諸如其前手或共同正犯、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犯罪事實,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當之。亦即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與嗣後之查獲正犯或共犯間,必須具有先後且相當因果關係,始得適用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如調查或偵查機關人員並未因而確實查獲正犯或共犯者,自無從據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8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12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於警詢中並未供出本案共犯即綽號「福祥」之年籍或及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且員警亦未因其供述而查獲「吳福祥」之相關犯行,而檢察官亦查無「福祥」、「吳福祥」之人涉犯與本案相關販賣毒品案件已在偵查中或提起公訴之情,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7月25日花檢錦敬103蒞861字第14395號函、103年11月10日花檢錦敬103蒞861字第21900號函、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03年7月17日吉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103年11月11日吉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7、68、1
08、110頁),是此部分自與上開規定不符。
⑶又被告固具自白狀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稱:其本案毒品上游為黃清城(見原審卷第125至127頁),然經該署函轉其自白狀至原審,經原審審理時訊明,確認其係將「檢舉狀」誤載為「自白狀」後,再函轉該署偵查時,直至原審判決前均未能因被告上開檢舉而查獲黃清城,而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嗣被告雖一度於本院主張其有檢舉上線之事實,應減輕其刑云云,惟據被告於104年10月5日警詢中供稱:「(你於自白書內列舉黃清城販賣毒品事證是否實在?)我自白書內之內容都不實在,這是我當初為了拖延訴訟亂寫的。」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04年10月5日吉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調查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34至136頁),本案既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黃清城販賣毒品犯行,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⒋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⑴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共10款)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兩條適用上固有區別,惟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狀」云云,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得為之;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必依法律之規定減輕其刑後,仍屬情輕法重,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時,始得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判決參照)。又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 號解釋,若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無期徒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若有情輕法重之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足以免過嚴之刑,與憲法尚無牴觸。是若有情輕法重及刑法第59條所規定等情,對被告所犯之罪酌量減輕其刑,自為法之所許。
⑵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部分:查被告為附表一編號2、3、5 至10、12至20所示販賣海洛因犯行時,尚無前因販賣毒品而經法院科刑之犯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而其於本案僅有前述次數販賣海洛因之犯行,販售價格共計為23,430元(不含賒欠及實物抵欠金額13,000元),獲利亦非甚豐,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情節,較諸販毒之大盤或中盤,所販售毒品之次數、毒品之數量甚多及販毒之獲利甚豐尚屬有別,其惡性尚非重大難赦,如量處法定最低度本刑無期徒刑,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仍有法重情輕,衡情尚有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其所犯上開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減輕其刑。
⑶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犯罪部分: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4、11、21至29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其行為造成毒品之散佈、流竄,嚴重影響國民之健康,其上開所為在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已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且被告前亦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無視於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知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法律嚴格禁止販賣、轉讓、持有之違禁物,而販賣毒品對社會治安之破壞及國人身心健康之戕害甚鉅,染毒更毀其一生,對於社會之危害性甚為嚴重,認依被告之犯罪情狀,並無可憫恕,亦無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等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另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轉讓海洛因之犯行,就轉讓海洛因部分量處法定最低度本刑1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而宣告其刑(6 月以上有期徒刑),尚無過重之情,是其上開犯行,在客觀上尚無引起一般人憫恕同情之虞,本院認與刑法第59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而均無減輕其刑之適用。
⒌綜前所述,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5 至10、12至20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有加重(刑法第47條第1 項)及兩種減輕(刑法第59條及毒品危害條例第17條第2 項)事由,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第70條規定,先加後遞減之,而其如附表一編號1、4、11、21至29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及附表一編號30所示轉讓海洛因之犯行,有加重(刑法第47條第1 項)及減輕(毒品危害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事由,則依刑法第71條規定先加後減。
三、原審以被告附表一編號2、3、5 至10、12至20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一編號1、4、11、21至2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及附表一編號30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認罪證明確,而分別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2項及第8條第1項之罪名,並適用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加重其刑,暨就附表一編號2、3、5 至10、12至20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適用刑法第59條及毒品危害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如附表一編號1、4、11、21至2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及附表一編號30所示轉讓海洛因之犯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並審酌被告自陳國小畢業(戶籍資料則顯示為國中畢業,參原審卷第162 頁,本院卷第70頁),智識正常,竟無視我國政府禁絕毒害之堅定立場,竟意圖營利(單獨)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並轉讓第一級毒品,無論原因為何,均足使購毒者、受讓者導致生理及心理上毒害,形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嚴重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所為殊無可取,應予嚴厲譴責非難;兼衡被告基於家庭經濟問題、各次販毒之數量、所得及對象多寡、被告轉讓毒品之數量、於販毒過程中之行為分擔及所任角色、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犯行之態度、前係受僱於通訊行且月入2萬元至3萬元不等及尚須扶養祖母、女友、幼兒等一切情狀,原審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 至30部分各罪之量刑均屬適當,合併定應執行刑已從輕考量。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上開甲乙丙3 案接續執行,而於本案犯罪時尚在假釋期間,不構成累犯,及認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尚無從憑採,均如前述。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以上揭事由,指摘原審判決諭知累犯及未就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酌減其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沒收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此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供販賣毒品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應宣告沒收,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442號判決參照)。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係規定沒收因犯罪(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所得之財物,並不及於因犯罪所得之利益,「抵銷債務」之財產上利益,並未因此使販毒者得有財物,自不在該條項規定應沒收之列(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判決參照);又電腦遊戲網路中之虛擬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在遊戲伺服器內,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易言之,持有遊戲點數之玩家享有得在一定之期間內,以約定之方式,向遊戲伺服器之管理者主張使用遊戲伺服器提供之網路遊戲平台之債權請求權。再按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是販賣毒品所用之物及所得之金錢,無論已否扣案,如仍屬存在,即應依法沒收。惟此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又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是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如為現金者,應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惟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97年度台上字第697號判決參照)。
(二)查附表一編號1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證人即購毒者周建男於警詢及偵訊中均證稱:其為向被告購買「3,000元毒品」及取得3,000元現金,並清償對被告之4,000元欠款,故抵押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予被告,嗣被告請梁建俊交付其3,000元現金及「3,000元的海洛因」等語(見警卷三第61至66頁,他卷第63、64頁),可知該次交易毒品金額3,000 元,係因周建男無錢可付,而屬周建男對被告之賒欠款,再經周建男與被告之意思合致,由被告林明德取得上開機車所有權,並以讓渡價10,000元中之3,000元,予以抵銷前述賒欠款3,000 元甚明,是此項債務抵銷並未因此使被告得有財物,依前揭說明,自不在該條項規定應沒收之列。又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購毒者周建男係以價值約1,000 元之星城電腦遊戲幣充作向被告購毒之代價,亦據證人周建男證述在卷(見警卷三第79頁,他卷第64頁),而此項遊戲幣係持有玩家享有得在一定之期間內,以約定之方式,向遊戲伺服器之管理者主張使用遊戲伺服器提供之網路遊戲平台之債權請求權,與坊間電腦遊戲幣之使用方式相符,被告雖獲有財產上之利益,依前揭說明,自無庸就此犯罪所得利益宣告沒收。
(三)其餘附表一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實際所得金額,被告就如附表一販賣所得欄所示金額,合計39,930元,雖均未據扣案,依前揭說明,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各次犯行中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附表一編號14、25販毒所得2,80
0、1,500元,應與梁建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與梁建俊之財產連帶抵償。另附表一編號1至3、
5、6、9 、24被告與他人共犯部分,原審宣告被告應與該共犯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該共犯財產連帶抵償,於法無違,然因共犯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諭知被告與該共犯連帶沒收或以財產連帶抵償,日後執行有其困難度,僅向被告宣告沒收或以財產抵償即可。至未取得販毒款項部分,依前揭說明,自難為沒收之宣告。
(四)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含該門號之SIM卡1張,手機廠牌:不詳),固為被告所有供如附表一編號1 至29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惟被告業已於原審審理時拋棄所有權(見原審卷第160 頁背面),既非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榮松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對│時間、│犯罪方式及毒品種類│販賣所得│認定事實所│減刑│原審論罪科刑│ │號│象│地點 │(新臺幣) │(新臺幣)│憑證據 │事由│ │ ├─┼─┼───┼─────────┼────┼─────┼──┼──────┤ │1 │葉│101年 │葉曾榮於101年11月 │ 2,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共同販│ │ │曾│11月20│20日晚間8時5分許起│ │於原審及本│危害│賣第二級毒品│ │ │榮│日晚間│,以其持用之門號 │ │院審理時自│防制│,累犯,處有│ │ │ │8時34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白;證人即│條例│期徒刑叁年拾│ │ │ │分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購毒者葉曾│第17│月,未扣案販│ │ │ │花蓮縣│門號0000000000號行│ │榮於警詢、│條第│賣毒品所得新│ │ │ │花蓮市│動電話,聯絡購買甲│ │偵訊及原審│2項 │臺幣貳仟元,│ │ │ │中山路│基安非他命之事宜。│ │審理時之證│ │與綽號「福祥│ │ │ │上新郵│嗣葉曾榮依林明德指│ │述(警卷二│ │」之真實姓名│ │ │ │局附近│示,以上開行動電話│ │第62至66頁│ │年籍均不詳之│ │ │ │ │與綽號「福祥」之真│ │,他卷第11│ │成年男子連帶│ │ │ │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頁);如附│ │沒收,如全部│ │ │ │ │成年男子所持用 │ │表二編號1 │ │或一部不能沒│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之通訊監察│ │收時,以其與│ │ │ │ │話相約交易地點,再│ │譯文 │ │綽號「福祥」│ │ │ │ │由與林明德共同基於│ │ │ │之真實姓名年│ │ │ │ │意圖營利及販賣第二│ │ │ │籍均不詳之成│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年男子之財產│ │ │ │ │犯意聯絡之「福祥」│ │ │ │連帶抵償之。│ │ │ │ │於左列時間、地點,│ │ │ │ │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 │ │ │ │ │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 │ │ │ │ │ │ │ │予葉曾榮1次,並向 │ │ │ │ │ │ │ │ │葉曾榮收取現金 │ │ │ │ │ │ │ │ │2,000元。 │ │ │ │ │ ├─┼─┼───┼─────────┼────┼─────┼──┼──────┤ │2 │葉│101年 │葉曾榮於101年11月 │ 1,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共同販│ │ │曾│11月21│21日晚間7時34分許 │ │於偵訊、原│危害│賣第一級毒品│ │ │榮│日晚間│起,以其持用之門號│ │審行準備程│防制│,累犯,處有│ │ │ │7時54 │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期徒刑捌年,│ │ │ │分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花蓮縣│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花蓮市│動電話,聯絡購買海│ │葉曾榮於警│2項 │壹仟元,與綽│ │ │ │建國路│洛因之事宜。嗣葉曾│ │詢及偵訊中│、刑│號「福祥」之│ │ │ │上恆豐│榮依林明德指示,以│ │之證述(警│法第│真實姓名年籍│ │ │ │當舖附│上開行動電話與綽號│ │卷二第71至│59條│均不詳之成年│ │ │ │近 │「福祥」之真實姓名│ │73頁,他卷│ │男子連帶沒收│ │ │ │ │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 │第11頁);│ │,如全部或一│ │ │ │ │子所持用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 │部不能沒收時│ │ │ │ │號行動電話相約交易│ │號2之通訊 │ │,以其與綽號│ │ │ │ │地點,再由與林明德│ │監察譯文 │ │「福祥」之真│ │ │ │ │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及│ │ │ │實姓名年籍均│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 │ │不詳之成年男│ │ │ │ │因犯意聯絡之「福祥│ │ │ │子之財產連帶│ │ │ │ │」於左列時間、地點│ │ │ │抵償之。 │ │ │ │ │,以3,000元之價格 │ │ │ │ │ │ │ │ │販賣海洛因1包予葉 │ │ │ │ │ │ │ │ │曾榮1次,並向葉曾 │ │ │ │ │ │ │ │ │榮收取現金1,000元(│ │ │ │ │ │ │ │ │葉曾榮賒欠購毒款 │ │ │ │ │ │ │ │ │2,000元)。 │ │ │ │ │ ├─┼─┼───┼─────────┼────┼─────┼──┼──────┤ │3 │葉│101年 │葉曾榮於101年11月 │ 3,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共同販│ │ │曾│11月22│22日晚間6時22分許 │ │於偵訊、原│危害│賣第一級毒品│ │ │榮│日晚間│起,以其持用之門號│ │審行準備程│防制│,累犯,處有│ │ │ │7時14 │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期徒刑捌年,│ │ │ │分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花蓮縣│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花蓮市│動電話,聯絡購買海│ │葉曾榮於警│2項 │參仟元,與綽│ │ │ │建國路│洛因之事宜。嗣葉曾│ │詢及偵訊中│、刑│號「福祥」之│ │ │ │上恆豐│榮依林明德指示,以│ │之證述(警│法第│真實姓名年籍│ │ │ │當舖附│上開行動電話與綽號│ │卷二第77至│59條│均不詳之成年│ │ │ │近 │「福祥」之真實姓名│ │79頁,他卷│ │男子連帶沒收│ │ │ │ │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 │第12頁);│ │,如全部或一│ │ │ │ │子所持用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 │部不能沒收時│ │ │ │ │號行動電話相約交易│ │號3之通訊 │ │,以其與綽號│ │ │ │ │地點,再由與林明德│ │監察譯文 │ │「福祥」之真│ │ │ │ │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及│ │ │ │實姓名年籍均│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 │ │不詳之成年男│ │ │ │ │因犯意聯絡之「福祥│ │ │ │子之財產連帶│ │ │ │ │」於左列時間、地點│ │ │ │抵償之。 │ │ │ │ │,以3,000元之價格 │ │ │ │ │ │ │ │ │販賣海洛因1包予葉 │ │ │ │ │ │ │ │ │曾榮1次,並向葉曾 │ │ │ │ │ │ │ │ │榮收取現金3,000元 │ │ │ │ │ │ │ │ │。 │ │ │ │ │ ├─┼─┼───┼─────────┼────┼─────┼──┼──────┤ │4 │葉│101年 │葉曾榮於101年11月 │ 無 │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曾│11月24│24日下午4時37分許 │ │於偵訊、原│危害│二級毒品,累│ │ │榮│日下午│起,以其持用之門號│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4時52 │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參年捌月。│ │ │ │分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 │ │ │ │花蓮縣│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 │ │ │ │花蓮市│動電話,聯絡購買甲│ │葉曾榮於警│2項 │ │ │ │ │重慶路│基安非他命之事宜。│ │詢及偵訊中│ │ │ │ │ │上加油│嗣林明德於左列時間│ │之證述(警│ │ │ │ │ │站旁 │、地點,以1,000元 │ │卷二第87至│ │ │ │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89頁,他卷│ │ │ │ │ │ │他命1包予葉曾榮1次│ │第12頁);│ │ │ │ │ │ │,惟葉曾榮賒欠上開│ │如附表二編│ │ │ │ │ │ │購毒款。 │ │號4之通訊 │ │ │ │ │ │ │ │ │監察譯文 │ │ │ ├─┼─┼───┼─────────┼────┼─────┼──┼──────┤ │5 │葉│101年 │葉曾榮於101年11月 │ 2,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共同販│ │ │曾│11月27│27日中午12時46分許│ │於偵訊、原│危害│賣第一級毒品│ │ │榮│日下午│起,以其持用之門號│ │審行準備程│防制│,累犯,處有│ │ │ │1時25 │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期徒刑柒年拾│ │ │ │分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月,未扣案販│ │ │ │花蓮縣│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賣毒品所得新│ │ │ │花蓮市│動電話,聯絡購買海│ │葉曾榮於警│2項 │臺幣貳仟元,│ │ │ │中華路│洛因之事宜。嗣林明│ │詢及偵訊中│、刑│與綽號「福祥│ │ │ │附近 │德即請與其共同基於│ │之證述(警│法第│」之真實姓名│ │ │ │ │意圖營利及販賣第一│ │卷二第100 │59條│年籍均不詳之│ │ │ │ │級毒品海洛因犯意聯│ │至103 頁,│ │成年男子連帶│ │ │ │ │絡之綽號「福祥」之│ │他卷第13頁│ │沒收,如全部│ │ │ │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如附表│ │或一部不能沒│ │ │ │ │之成年男子於左列時│ │二編號5之 │ │收時,以其與│ │ │ │ │間、地點,以2,000 │ │通訊監察譯│ │綽號「福祥」│ │ │ │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 │文 │ │之真實姓名年│ │ │ │ │1包予葉曾榮1次,並│ │ │ │籍均不詳之成│ │ │ │ │向葉曾榮收取現金 │ │ │ │年男子之財產│ │ │ │ │2,000元。 │ │ │ │連帶抵償之。│ ├─┼─┼───┼─────────┼────┼─────┼──┼──────┤ │6 │葉│101年 │葉曾榮於101年11月 │ 3,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共同販│ │ │曾│11月27│27日晚間8時33分許 │ │於偵訊、原│危害│賣第一級毒品│ │ │榮│日晚間│起,以其持用之門號│ │審行準備程│防制│,累犯,處有│ │ │ │8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期徒刑捌年,│ │ │ │51分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花蓮│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縣花蓮│動電話,聯絡購買海│ │葉曾榮於警│2項 │參仟元,與綽│ │ │ │市中華│洛因之事宜。嗣林明│ │詢及偵訊中│、刑│號「福祥」之│ │ │ │路附近│德即請與其共同基於│ │之證述(警│法第│真實姓名年籍│ │ │ │ │意圖營利及販賣第一│ │卷二第103 │59條│均不詳之成年│ │ │ │ │級毒品海洛因犯意聯│ │至105頁, │ │男子連帶沒收│ │ │ │ │絡之綽號「福祥」之│ │他卷第13頁│ │,如全部或一│ │ │ │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如附表│ │部不能沒收時│ │ │ │ │之成年男子於左列時│ │二編號6之 │ │,以其與綽號│ │ │ │ │間、地點,以3,000 │ │通訊監察譯│ │「福祥」之真│ │ │ │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 │文 │ │實姓名年籍均│ │ │ │ │1包予葉曾榮1次,並│ │ │ │不詳之成年男│ │ │ │ │向葉曾榮收取現金 │ │ │ │子之財產連帶│ │ │ │ │3,000元。 │ │ │ │抵償之。 │ ├─┼─┼───┼─────────┼────┼─────┼──┼──────┤ │7 │葉│101年 │葉曾榮於101年11月 │ 無 │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共同販│ │ │曾│11月28│28日中午12時26分許│ │於偵訊、原│危害│賣第一級毒品│ │ │榮│日下午│起,以其持用之門號│ │審行準備程│防制│,累犯,處有│ │ │ │1時25 │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期徒刑捌年。│ │ │ │分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 │ │ │ │花蓮縣│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 │ │ │ │花蓮市│動電話,聯絡購買海│ │葉曾榮於警│2項 │ │ │ │ │中華路│洛因之事宜。嗣林明│ │詢及偵訊中│、刑│ │ │ │ │附近 │德即請與其共同基於│ │之證述(警│法第│ │ │ │ │ │意圖營利及販賣第一│ │卷二第106 │59條│ │ │ │ │ │級毒品海洛因犯意聯│ │至108頁, │ │ │ │ │ │ │絡之綽號「福祥」之│ │他卷第13頁│ │ │ │ │ │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如附表│ │ │ │ │ │ │之成年男子於左列時│ │二編號7之 │ │ │ │ │ │ │間、地點,以3,000 │ │通訊監察譯│ │ │ │ │ │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 │文 │ │ │ │ │ │ │1包與葉曾榮1次,惟│ │ │ │ │ │ │ │ │葉曾榮賒欠上開購毒│ │ │ │ │ │ │ │ │款。 │ │ │ │ │ ├─┼─┼───┼─────────┼────┼─────┼──┼──────┤ │8 │葉│101年 │葉曾榮於101年11月 │ 無 │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共同販│ │ │曾│11月28│28日晚間9時3分許起│ │於偵訊、原│危害│賣第一級毒品│ │ │榮│日晚間│,以其持用之門號 │ │審行準備程│防制│,累犯,處有│ │ │ │9時18 │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期徒刑捌年。│ │ │ │分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 │ │ │ │花蓮縣│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 │ │ │ │花蓮市│動電話,聯絡購買海│ │葉曾榮於警│2項 │ │ │ │ │中正國│洛因之事宜。嗣林明│ │詢及偵訊中│、刑│ │ │ │ │小附近│德即請與其共同基於│ │之證述(警│法第│ │ │ │ │ │意圖營利及販賣第一│ │卷二第109 │59條│ │ │ │ │ │級毒品海洛因犯意聯│ │至111頁, │ │ │ │ │ │ │絡之綽號「福祥」之│ │他卷第13頁│ │ │ │ │ │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如附表│ │ │ │ │ │ │之成年男子於左列時│ │二編號8之 │ │ │ │ │ │ │間、地點,以3,000 │ │通訊監察譯│ │ │ │ │ │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 │文 │ │ │ │ │ │ │1包予葉曾榮1次,惟│ │ │ │ │ │ │ │ │葉曾榮賒欠上開購毒│ │ │ │ │ │ │ │ │款。 │ │ │ │ │ ├─┼─┼───┼─────────┼────┼─────┼──┼──────┤ │9 │葉│101年 │葉曾榮於101年12月1│ 1,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共同販│ │ │曾│12月1 │日晚間7時3分許起,│ │於偵訊、原│危害│賣第一級毒品│ │ │榮│日晚間│以其持用之門號 │ │審行準備程│防制│,累犯,處有│ │ │ │7時10 │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期徒刑柒年捌│ │ │ │分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月,未扣案販│ │ │ │花蓮縣│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賣毒品所得新│ │ │ │花蓮市│動電話,聯絡購買海│ │葉曾榮於警│2項 │臺幣壹仟元,│ │ │ │中華路│洛因之事宜。嗣林明│ │詢及偵訊中│、刑│與綽號「福祥│ │ │ │459之1│德即請與其共同基於│ │之證述(警│法第│」之真實姓名│ │ │ │號「國│意圖營利及販賣第一│ │卷二第136 │59條│年籍均不詳之│ │ │ │泰醫院│級毒品海洛因犯意聯│ │至137頁, │ │成年男子連帶│ │ │ │」前 │絡之綽號「福祥」之│ │他卷第13頁│ │沒收,如全部│ │ │ │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如附表│ │或一部不能沒│ │ │ │ │之成年男子於左列時│ │二編號9之 │ │收時,以其與│ │ │ │ │間、地點,以1,000 │ │通訊監察譯│ │綽號「福祥」│ │ │ │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 │文 │ │之真實姓名年│ │ │ │ │1包予葉曾榮1次,並│ │ │ │籍均不詳之成│ │ │ │ │向葉曾榮收取現金 │ │ │ │年男子之財產│ │ │ │ │1,000元。 │ │ │ │連帶抵償之。│ ├─┼─┼───┼─────────┼────┼─────┼──┼──────┤ │10│陳│102年1│陳詩傑於102年1月5 │ 無 │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詩│月5日 │日上午8時34分許起 │ │於偵訊、原│危害│一級毒品,累│ │ │傑│上午8 │,以其持用之門號 │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時58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捌年。 │ │ │ │許、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 │ │ │ │蓮縣花│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 │ │ │ │蓮市慈│動電話,聯絡購買海│ │陳詩傑於警│2項 │ │ │ │ │濟醫院│洛因之事宜。嗣林明│ │詢及偵訊中│、刑│ │ │ │ │附近道│德於左列時間、地點│ │之證述(警│法第│ │ │ │ │路旁 │,以3,000元之價格 │ │卷一第29至│59條│ │ │ │ │ │販賣海洛因1包予陳 │ │31頁,他卷│ │ │ │ │ │ │詩傑1次,惟陳詩傑 │ │第54至55頁│ │ │ │ │ │ │賒欠上開購毒款。 │ │);如附表│ │ │ │ │ │ │ │ │二編號10之│ │ │ │ │ │ │ │ │通訊監察譯│ │ │ │ │ │ │ │ │文 │ │ │ ├─┼─┼───┼─────────┼────┼─────┼──┼──────┤ │11│陳│102年1│陳詩傑於102年1月12│ 3,5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詩│月12日│日上午6時43分許, │ │於偵訊、原│危害│二級毒品,累│ │ │傑│上午6 │以其持用之門號 │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時43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肆年貳月,│ │ │ │許、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蓮縣花│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蓮市中│動電話,聯絡購買甲│ │陳詩傑於警│2項 │參仟伍佰元沒│ │ │ │山路1 │基安非他命之事宜。│ │詢及偵訊中│ │收,如全部或│ │ │ │段200 │嗣林明德於左列時間│ │之證述(警│ │一部不能沒收│ │ │ │號「四│、地點,以3,500元 │ │卷一第31頁│ │時,以其財產│ │ │ │維高中│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他卷第55│ │抵償之。 │ │ │ │」前 │他命1包予陳詩傑1次│ │頁);如附│ │ │ │ │ │ │,並向陳詩傑收取現│ │表二編號11│ │ │ │ │ │ │金3,500元。 │ │之通訊監察│ │ │ │ │ │ │ │ │譯文 │ │ │ ├─┼─┼───┼─────────┼────┼─────┼──┼──────┤ │12│陳│102年1│陳詩傑於102年1月12│ 1,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詩│月12日│日晚間6時16分許起 │ │於偵訊、原│危害│一級毒品,累│ │ │傑│晚間6 │,以其持用之門號 │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時25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柒年捌月,│ │ │ │許、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蓮縣花│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蓮市重│動電話,聯絡購買海│ │陳詩傑於警│2項 │壹仟元沒收,│ │ │ │慶市場│洛因之事宜。嗣林明│ │詢及偵訊中│、刑│如全部或一部│ │ │ │加油站│德於左列時間、地點│ │之證述(警│法第│不能沒收時,│ │ │ │附近 │,以1,000元之價格 │ │卷一第32頁│59條│以其財產抵償│ │ │ │ │販賣海洛因1包予陳 │ │,他卷第55│ │之。 │ │ │ │ │詩傑1次,並向陳詩 │ │頁);如附│ │ │ │ │ │ │傑收取現金1,000元 │ │表二編號12│ │ │ │ │ │ │。 │ │之通訊監察│ │ │ │ │ │ │ │ │譯文 │ │ │ ├─┼─┼───┼─────────┼────┼─────┼──┼──────┤ │13│周│101年 │代號102356A於101年│以車牌號│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共同販│ │ │建│12月29│12月29日下午3時0分│碼000 │於偵訊、原│危害│賣第一級毒品│ │ │男│日下午│許,以000000000號 │-000號普│審行準備程│防制│,累犯,處有│ │ │ │4時14 │室內電話,與林明德│通重型機│序及審理時│條例│期徒刑捌年。│ │ │ │分許、│持用之門號 │車1輛之 │之自白、證│第17│ │ │ │ │花蓮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讓渡價中│人即原審同│條第│ │ │ │ │花蓮市│話,聯絡購買海洛因│3,000元 │案被告梁建│2項 │ │ │ │ │中正國│之事宜。嗣林明德即│抵償購毒│俊於偵訊、│、刑│ │ │ │ │小附近│請與其共同基於意圖│欠款 │原審行準備│法第│ │ │ │ │ │營利及販賣第一級毒│ │程序及審理│59條│ │ │ │ │ │品海洛因犯意聯絡之│ │時之供(證 │之適│ │ │ │ │ │梁建俊於左列時間、│ │)述(他卷 │用 │ │ │ │ │ │地點,以3,000元之 │ │第45頁,原│ │ │ │ │ │ │價格販賣海洛因1包 │ │審卷第40頁│ │ │ │ │ │ │予代號102356A,並 │ │背面、第56│ │ │ │ │ │ │由代號102356A讓渡 │ │頁、第156 │ │ │ │ │ │ │車牌號碼000-000號 │ │頁反面);│ │ │ │ │ │ │普通重型機車1輛予 │ │證人即購毒│ │ │ │ │ │ │林明德,以抵償上開│ │者代號 │ │ │ │ │ │ │購毒款債務。 │ │102356A於 │ │ │ │ │ │ │ │ │警詢及偵訊│ │ │ │ │ │ │ │ │中之證述(│ │ │ │ │ │ │ │ │見警卷三第│ │ │ │ │ │ │ │ │61至66頁,│ │ │ │ │ │ │ │ │他卷第63至│ │ │ │ │ │ │ │ │65頁);如│ │ │ │ │ │ │ │ │附表二編號│ │ │ │ │ │ │ │ │13之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讓│ │ │ │ │ │ │ │ │渡證書1份 │ │ │ │ │ │ │ │ │(見102年 │ │ │ │ │ │ │ │ │度警聲指字│ │ │ │ │ │ │ │ │第27號第 │ │ │ │ │ │ │ │ │577頁、警 │ │ │ │ │ │ │ │ │卷三第165 │ │ │ │ │ │ │ │ │至166頁) │ │ │ ├─┼─┼───┼─────────┼────┼─────┼──┼──────┤ │14│周│102年1│代號102356A於102年│ 2,8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共同販│ │ │建│月1日 │1月1日晚間8時46許 │ │於偵訊、原│危害│賣第一級毒品│ │ │男│晚間8 │起,以其持用之門號│ │審行準備程│防制│,累犯,處有│ │ │ │時52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期徒刑捌年,│ │ │ │許、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蓮縣花│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同案被│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蓮市中│動電話,聯絡購買海│ │告梁建俊於│2項 │貳仟捌佰元,│ │ │ │山路花│洛因之事宜。嗣林明│ │偵訊、原審│、刑│與梁建俊連帶│ │ │ │蓮商校│德即請與其共同基於│ │行準備程序│法第│沒收,如全部│ │ │ │附近 │意圖營利及販賣第一│ │及審理時之│59條│或一部不能沒│ │ │ │ │級毒品海洛因犯意聯│ │(證)述(他│之適│收時,以其與│ │ │ │ │絡之梁建俊於左列時│ │卷第46頁,│用 │梁建俊之財產│ │ │ │ │間、地點,以2,800 │ │原審卷第40│ │連帶抵償之。│ │ │ │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 │頁背面、第│ │ │ │ │ │ │1包予代號102356A 1│ │56頁、第15│ │ │ │ │ │ │次,並向代號 │ │6頁反面) │ │ │ │ │ │ │102356A收取現金 │ │;證人即購│ │ │ │ │ │ │2,800元。 │ │毒者代號 │ │ │ │ │ │ │ │ │102356A於 │ │ │ │ │ │ │ │ │警詢及偵訊│ │ │ │ │ │ │ │ │中之證述(│ │ │ │ │ │ │ │ │見警卷三第│ │ │ │ │ │ │ │ │73至74頁,│ │ │ │ │ │ │ │ │他卷第64至│ │ │ │ │ │ │ │ │65頁);如│ │ │ │ │ │ │ │ │附表二編號│ │ │ │ │ │ │ │ │14之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 │ │ │ ├─┼─┼───┼─────────┼────┼─────┼──┼──────┤ │15│周│102年1│代號102356A於102年│價值 │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共同販│ │ │建│月2日 │1月2日晚間7時58許 │1,000元 │於偵訊、原│危害│賣第一級毒品│ │ │男│晚間11│起,以其持用之門號│之星城電│審行準備程│防制│,累犯,處有│ │ │ │時9分 │0000000000號行動電│腦遊戲幣│序及審理時│條例│期徒刑柒年捌│ │ │ │許、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月。 │ │ │ │蓮縣花│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同案被│條第│ │ │ │ │蓮市慈│動電話,聯絡購買海│ │告於偵訊、│2項 │ │ │ │ │濟醫院│洛因之事宜。嗣林明│ │原審行準備│、刑│ │ │ │ │旁 │德即請與其共同基於│ │程序及審理│法第│ │ │ │ │ │意圖營利及販賣第一│ │時之供(證 │59條│ │ │ │ │ │級毒品海洛因犯意聯│ │)述(見他 │之適│ │ │ │ │ │絡之梁建俊於左列時│ │卷第46頁,│用 │ │ │ │ │ │間、地點,以1,000 │ │原審卷第40│ │ │ │ │ │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 │頁背面、第│ │ │ │ │ │ │1包予代號102356A 1│ │56頁、第15│ │ │ │ │ │ │次,並向代號 │ │6頁反面) │ │ │ │ │ │ │102356A收取價值約 │ │;證人即 │ │ │ │ │ │ │1,000元之星城電腦 │ │購毒者代號│ │ │ │ │ │ │遊戲幣。 │ │102356A於 │ │ │ │ │ │ │ │ │警詢及偵訊│ │ │ │ │ │ │ │ │中之證述(│ │ │ │ │ │ │ │ │見警卷三第│ │ │ │ │ │ │ │ │77至79頁,│ │ │ │ │ │ │ │ │他卷第64 │ │ │ │ │ │ │ │ │至65頁);│ │ │ │ │ │ │ │ │如附表二編│ │ │ │ │ │ │ │ │號15之通訊│ │ │ │ │ │ │ │ │監察譯文 │ │ │ ├─┼─┼───┼─────────┼────┼─────┼──┼──────┤ │16│周│102年1│代號102356A於102年│ 2,7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建│月8日 │1月8日下午時24許起│ │於偵訊、原│危害│一級毒品,累│ │ │男│下午1 │,以000000000號室 │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時51分│內電話,與林明德持│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捌年,未扣│ │ │ │許、花│用之門號0000000000│ │之自白;證│第17│案販賣毒品所│ │ │ │蓮縣花│號行動電話,聯絡購│ │人即購毒者│條第│得新臺幣貳仟│ │ │ │蓮市慈│買海洛因之事宜。嗣│ │代號102356│2項 │柒佰元沒收,│ │ │ │濟醫院│林明德於左列時間、│ │A 於警詢及│、刑│如全部或一部│ │ │ │旁 │地點,以2,700元之 │ │偵訊中之證│法第│不能沒收時,│ │ │ │ │價格販賣海洛因1包 │ │述(見警卷│59條│以其財產抵償│ │ │ │ │予代號102356A 1次 │ │三第86至88│ │之。 │ │ │ │ │,並向代號102356A │ │頁,他卷第│ │ │ │ │ │ │收取現金2,700元。 │ │64 至65頁 │ │ │ │ │ │ │ │ │);如附表│ │ │ │ │ │ │ │ │二編號16之│ │ │ │ │ │ │ │ │通訊監察譯│ │ │ │ │ │ │ │ │文 │ │ │ ├─┼─┼───┼─────────┼────┼─────┼──┼──────┤ │17│周│102年1│代號102356A於102年│ 3,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建│月8日 │1月8日晚間10時30許│ │於偵訊、原│危害│一級毒品,累│ │ │男│晚間11│起,以其所持用之門│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時1分 │號0000000000號行動│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捌年,未扣│ │ │ │許、花│電話,與林明德持用│ │之自白;證│第17│案販賣毒品所│ │ │ │蓮縣花│之門號0000000000號│ │人即購毒者│條第│得新臺幣參仟│ │ │ │蓮市四│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代號102356│2項 │元沒收,如全│ │ │ │維高中│海洛因之事宜。嗣林│ │A 於警詢及│、刑│部或一部不能│ │ │ │附近 │明德於左列時間、地│ │偵訊中之證│法第│沒收時,以其│ │ │ │ │點,以3,000元之價 │ │述(見警卷│59條│財產抵償之。│ │ │ │ │格販賣海洛因1包予 │ │三第90至92│ │ │ │ │ │ │代號102356A 1次, │ │頁,他卷第│ │ │ │ │ │ │並向代號102356A收 │ │64 至65頁 │ │ │ │ │ │ │取現金3,000元。 │ │);如附表│ │ │ │ │ │ │ │ │二編號17之│ │ │ │ │ │ │ │ │通訊監察譯│ │ │ │ │ │ │ │ │文 │ │ │ ├─┼─┼───┼─────────┼────┼─────┼──┼──────┤ │18│周│102年1│代號102356A於102年│ 1,93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建│月9日 │1月9日晚間8時37許 │ │於偵訊、原│危害│一級毒品,累│ │ │男│晚間8 │起,以其所持用之門│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時56分│號0000000000號行動│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柒年拾月,│ │ │ │許、花│電話,與林明德持用│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蓮縣花│之門號0000000000號│ │人即購毒者│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蓮市慈│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代號102356│2項 │壹仟玖佰參拾│ │ │ │濟醫院│海洛因之事宜。嗣林│ │A於警詢及 │、刑│元沒收,如全│ │ │ │旁 │明德於左列時間、地│ │偵訊中之證│法第│部或一部不能│ │ │ │ │點,以1,930元之價 │ │述(見警卷│59條│沒收時,以其│ │ │ │ │格販賣海洛因1包予 │ │三第93至95│ │財產抵償之。│ │ │ │ │代號102356A 1次, │ │頁,他卷第│ │ │ │ │ │ │並向代號102356A收 │ │64至65頁)│ │ │ │ │ │ │取現金1,930元。 │ │;如附表二│ │ │ │ │ │ │ │ │編號18之通│ │ │ │ │ │ │ │ │訊監察譯文│ │ │ ├─┼─┼───┼─────────┼────┼─────┼──┼──────┤ │19│周│102年1│代號102356A於102年│ 1,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建│月10日│1月10日晚間9時6分 │ │於偵訊、原│危害│一級毒品,累│ │ │男│晚間9 │許起,以其所持用之│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時17分│門號0000000000號行│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柒年捌月,│ │ │ │許、花│動電話,與林明德持│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蓮縣花│用之門號0000000000│ │人即購毒者│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蓮市四│號行動電話,聯絡購│ │代號102356│2項 │壹仟元沒收,│ │ │ │維高中│買海洛因之事宜。嗣│ │A於警詢及 │、刑│如全部或一部│ │ │ │附近 │林明德於左列時間、│ │偵訊中之證│法第│不能沒收時,│ │ │ │ │地點,以1,000元之 │ │述(見警卷│59條│以其財產抵償│ │ │ │ │價格販賣海洛因1包 │ │三第96至98│ │之。 │ │ │ │ │予代號102356A 1次 │ │頁,他卷第│ │ │ │ │ │ │,並向代號102356A │ │64至65頁)│ │ │ │ │ │ │收取現金1,000元。 │ │;如附表二│ │ │ │ │ │ │ │ │編號19之通│ │ │ │ │ │ │ │ │訊監察譯文│ │ │ ├─┼─┼───┼─────────┼────┼─────┼──┼──────┤ │20│周│102年1│代號102356A於102年│ 1,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建│月20日│1月20日下午4時14分│ │於偵訊、原│危害│一級毒品,累│ │ │男│下午4 │許起,以其所持用之│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時48分│門號0000000000號行│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柒年捌月,│ │ │ │許、花│動電話,與林明德持│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蓮花蓮│用之門號0000000000│ │人即購毒者│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市四維│號行動電話,聯絡購│ │代號102356│2項 │壹仟元沒收,│ │ │ │高中附│買海洛因之事宜。嗣│ │A於警詢及 │、刑│如全部或一部│ │ │ │近 │林明德於左列時間、│ │偵訊中之證│法第│不能沒收時,│ │ │ │ │地點,以3,000元之 │ │述(見警卷│59條│以其財產抵償│ │ │ │ │價格販賣海洛因1包 │ │三第107至 │ │之。 │ │ │ │ │予代號102356A 1次 │ │108頁,他 │ │ │ │ │ │ │,並向代號102356A │ │卷第64至65│ │ │ │ │ │ │收取現金1,000元(代│ │頁);如附│ │ │ │ │ │ │號102356A賒欠購毒 │ │表二編號20│ │ │ │ │ │ │款2,000元)。 │ │之通訊監察│ │ │ │ │ │ │ │ │譯文 │ │ │ ├─┼─┼───┼─────────┼────┼─────┼──┼──────┤ │21│趙│102年1│趙善凱於102年1月8 │ 無 │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善│月8日 │日下午4時52分許起 │ │於偵訊、原│危害│二級毒品,累│ │ │凱│晚間9 │,以其所持用之門號│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時42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肆年貳月。│ │ │ │許、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 │ │ │ │蓮縣花│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 │ │ │ │蓮市旺│動電話,聯絡購買甲│ │趙善凱於警│2項 │ │ │ │ │旺釣蝦│基安非他命之事宜。│ │詢中之證述│ │ │ │ │ │場旁 │嗣林明德於左列時間│ │(見警卷二│ │ │ │ │ │ │、地點,以4,000元 │ │第221至223│ │ │ │ │ │ │之價格販賣重量1公 │ │頁);如附│ │ │ │ │ │ │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 │ │表二編號21│ │ │ │ │ │ │包予趙善凱1次,惟 │ │之通訊監察│ │ │ │ │ │ │趙善凱賒欠上開購毒│ │譯文 │ │ │ │ │ │ │款。 │ │ │ │ │ ├─┼─┼───┼─────────┼────┼─────┼──┼──────┤ │22│許│102年1│許原泰於102年1月12│ 1,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原│月12日│日下午5時46分許起 │ │於偵訊、原│危害│二級毒品,累│ │ │泰│晚間6 │,以其所持用之門號│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時13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參年捌月,│ │ │ │許、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蓮縣花│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蓮市四│動電話,聯絡購買甲│ │許原泰於警│2項 │壹仟元沒收,│ │ │ │維高中│基安非他命之事宜。│ │詢及偵訊中│ │如全部或一部│ │ │ │附近 │嗣林明德於左列時間│ │之證述(見│ │不能沒收時,│ │ │ │ │、地點,以1,000元 │ │警卷三第13│ │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9至141頁,│ │之。 │ │ │ │ │他命1包予許原泰1次│ │他卷第84頁│ │ │ │ │ │ │,並向許原泰收取現│ │);如附表│ │ │ │ │ │ │金1,000元。 │ │二編號22之│ │ │ │ │ │ │ │ │通訊監察譯│ │ │ │ │ │ │ │ │文 │ │ │ ├─┼─┼───┼─────────┼────┼─────┼──┼──────┤ │23│許│102年1│許原泰於102年1月18│ 1,5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原│月18日│日晚間7時27分許起 │ │於偵訊、原│危害│二級毒品,累│ │ │泰│晚間7 │,以其所持用之門號│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時38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參年拾月,│ │ │ │許、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蓮縣花│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蓮市四│動電話,聯絡購買甲│ │許原泰於警│2項 │壹仟伍佰元沒│ │ │ │維高中│基安非他命之事宜。│ │詢及偵訊中│ │收,如全部或│ │ │ │附近 │嗣林明德於左列時間│ │之證述(見│ │一部不能沒收│ │ │ │ │、地點,以2,000元 │ │警卷三第14│ │時,以其財產│ │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2至143頁,│ │抵償之。 │ │ │ │ │他命1包予許原泰1次│ │他卷第85頁│ │ │ │ │ │ │,並向許原泰收取現│ │);如附表│ │ │ │ │ │ │金1,500元(許原泰賒│ │二編號23之│ │ │ │ │ │ │欠購毒款500元)。 │ │通訊監察譯│ │ │ │ │ │ │ │ │文 │ │ │ ├─┼─┼───┼─────────┼────┼─────┼──┼──────┤ │24│許│102年2│許原泰於102年2月13│ 2,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共同販│ │ │原│月13日│日下午4時12分許起 │ │於偵訊、原│危害│賣第二級毒品│ │ │泰│下午4 │,以其持用之門號 │ │審行準備程│防制│,累犯,處有│ │ │ │時30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期徒刑參年拾│ │ │ │許、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見│第17│月,未扣案販│ │ │ │蓮縣吉│門號0000000000號行│ │原審卷第56│條第│賣毒品所得新│ │ │ │安鄉自│動電話,聯絡購買甲│ │頁背面);│2項 │臺幣貳仟元,│ │ │ │強夜市│基安非他命之事宜。│ │證人即購毒│ │與真實姓名年│ │ │ │旁 │嗣林明德即請與其共│ │者許原泰於│ │籍均不詳之成│ │ │ │ │同基於意圖營利及販│ │警詢及偵查│ │年男子連帶沒│ │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中之證述(│ │收,如全部或│ │ │ │ │非他命犯意聯絡之真│ │見警卷三第│ │一部不能沒收│ │ │ │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143至145頁│ │時,以其與真│ │ │ │ │成年男子於左列時間│ │,他卷第85│ │實姓名年籍均│ │ │ │ │、地點,以2,000元 │ │頁);如附│ │不詳之成年男│ │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表二編號24│ │子之財產連帶│ │ │ │ │他命1包予許原泰1次│ │之通訊監察│ │抵償之。 │ │ │ │ │,並向許原泰收取現│ │譯文 │ │ │ │ │ │ │金2,000元。 │ │ │ │ │ ├─┼─┼───┼─────────┼────┼─────┼──┼──────┤ │25│許│102年2│許原泰於102年2月24│ 1,5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共同販│ │ │原│月24日│日晚間10時37分許起│ │於偵訊、原│危害│賣第二級毒品│ │ │泰│晚間10│,以其持用之門號 │ │審行準備程│防制│,累犯,處有│ │ │ │時44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期徒刑參年拾│ │ │ │許、花│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月,未扣案販│ │ │ │蓮縣吉│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原審同│條第│賣毒品所得新│ │ │ │安鄉自│動電話,聯絡購買甲│ │案被告梁建│2項 │臺幣壹仟伍佰│ │ │ │強夜市│基安非他命之事宜。│ │俊於原審審│ │元,與梁建俊│ │ │ │附近 │嗣林明德即請與其共│ │理時之供述│ │連帶沒收,如│ │ │ │ │同基於意圖營利及販│ │(見原審卷│ │全部或一部不│ │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第40頁背面│ │能沒收時,以│ │ │ │ │非他命犯意聯絡之梁│ │及第56頁)│ │其與梁建俊之│ │ │ │ │建俊於左列時間、地│ │;證人即購│ │財產連帶抵償│ │ │ │ │點,以1,500元之價 │ │毒者許原泰│ │之。 │ │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於警詢及偵│ │ │ │ │ │ │1包予許原泰1次,並│ │訊中之證述│ │ │ │ │ │ │向許原泰收取現金 │ │(見警卷三│ │ │ │ │ │ │1,500元。 │ │第145至146│ │ │ │ │ │ │ │ │頁,他卷第│ │ │ │ │ │ │ │ │85頁);如│ │ │ │ │ │ │ │ │附表二編號│ │ │ │ │ │ │ │ │25 之通訊 │ │ │ │ │ │ │ │ │監察譯文 │ │ │ ├─┼─┼───┼─────────┼────┼─────┼──┼──────┤ │26│梁│102年1│梁建俊於102年1月1 │ 1,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建│月1日 │日凌晨4時3分許起,│ │於偵訊、原│危害│二級毒品,累│ │ │俊│凌晨4 │以其所持用之門號 │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時10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參年捌月,│ │ │ │許、林│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明德位│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購毒者│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於花蓮│動電話,以簡訊方式│ │梁建俊於警│2項 │壹仟元沒收,│ │ │ │縣吉安│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 │詢、偵訊及│ │如全部或一部│ │ │ │鄉自強│命之事宜。嗣林明德│ │原審中之供│ │不能沒收時,│ │ │ │路上居│於左列時間、地點,│ │(證)述(見│ │以其財產抵償│ │ │ │處 │以1,000元之價格販 │ │警卷一第47│ │之。 │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 │頁,他卷第│ │ │ │ │ │ │予梁建俊1次,並向 │ │44至45頁,│ │ │ │ │ │ │梁建俊收取現金 │ │原審卷第40│ │ │ │ │ │ │1,000元。 │ │頁背面、第│ │ │ │ │ │ │ │ │56頁、第15│ │ │ │ │ │ │ │ │6頁反面) │ │ │ │ │ │ │ │ │;如附表二│ │ │ │ │ │ │ │ │編號26之通│ │ │ │ │ │ │ │ │訊監察譯文│ │ │ ├─┼─┼───┼─────────┼────┼─────┼──┼──────┤ │27│梁│102年1│梁建俊於102年1月4 │ 1,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建│月4日 │日晚間10時51分許起│ │於偵訊、原│危害│二級毒品,累│ │ │俊│晚間10│,以其所持用之門號│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時57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參年捌月,│ │ │ │許、林│話,與林明德持用之│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明德位│門號0000000000號行│ │人即同案被│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於花蓮│動電話,聯絡購買甲│ │告併為購毒│2項 │壹仟元沒收,│ │ │ │縣吉安│基安非他命之事宜。│ │者梁建俊於│ │如全部或一部│ │ │ │鄉自強│嗣林明德於左列時間│ │警詢、偵訊│ │不能沒收時,│ │ │ │路上居│、地點,以1,000元 │ │及原審中之│ │以其財產抵償│ │ │ │處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供(證)述(│ │之。 │ │ │ │ │他命1包予梁建俊1次│ │見警卷一第│ │ │ │ │ │ │,並向梁建俊收取現│ │48至49頁,│ │ │ │ │ │ │金1,000元。 │ │他卷第45頁│ │ │ │ │ │ │ │ │,原審卷第│ │ │ │ │ │ │ │ │40頁背面、│ │ │ │ │ │ │ │ │第56頁、第│ │ │ │ │ │ │ │ │156頁反面 │ │ │ │ │ │ │ │ │);如附表│ │ │ │ │ │ │ │ │二編號27之│ │ │ │ │ │ │ │ │通訊監察譯│ │ │ │ │ │ │ │ │文 │ │ │ ├─┼─┼───┼─────────┼────┼─────┼──┼──────┤ │28│梁│102年1│林明德於左列時間、│ 1,000元│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建│月8日 │地點,以1,000元之 │ │於偵訊、原│危害│二級毒品,累│ │ │俊│至1月 │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11日期│命1包予梁建俊1次,│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參年捌月,│ │ │ │間某日│並於102年1月11日晚│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晚間11│間11時許,向梁建俊│ │人即同案被│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時許、│收取現金1,000元。 │ │告併為購毒│2項 │壹仟元沒收,│ │ │ │林明德│ │ │者梁建俊於│ │如全部或一部│ │ │ │位於花│ │ │警詢、偵訊│ │不能沒收時,│ │ │ │蓮縣吉│ │ │及原審中之│ │以其財產連帶│ │ │ │安鄉自│ │ │供(證)述(│ │抵償之。 │ │ │ │強路上│ │ │見警卷一第│ │ │ │ │ │居處 │ │ │50 頁,他 │ │ │ │ │ │ │ │ │卷第45頁,│ │ │ │ │ │ │ │ │原審卷第40│ │ │ │ │ │ │ │ │頁背面、第│ │ │ │ │ │ │ │ │56頁、第15│ │ │ │ │ │ │ │ │6頁反面) │ │ │ │ │ │ │ │ │;如附表二│ │ │ │ │ │ │ │ │編號28之通│ │ │ │ │ │ │ │ │訊監察譯文│ │ │ ├─┼─┼───┼─────────┼────┼─────┼──┼──────┤ │29│梁│102年1│林明德於左列時間、│2,000元 │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販賣第│ │ │建│月11日│地點,以4,000元之 │ │於偵訊、原│危害│二級毒品,累│ │ │俊│晚間 │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審行準備程│防制│犯,處有期徒│ │ │ │8時許 │命4包予梁建俊1次。│ │序及審理時│條例│刑肆年貳月,│ │ │ │、林明│嗣梁建俊於102年2月│ │之自白;證│第17│未扣案販賣毒│ │ │ │德位於│18日晚間9時40分許 │ │人即同案被│條第│品所得新臺幣│ │ │ │花蓮縣│,交付購毒款2,000 │ │告併為購毒│2項 │貳仟元沒收,│ │ │ │吉安鄉│現金元予林明德,並│ │者梁建俊於│ │如全部或一部│ │ │ │自強路│退還甲基安非他命2 │ │警詢、偵查│ │不能沒收時,│ │ │ │上居處│包。 │ │及原審審理│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時之供(證 │ │之。 │ │ │ │ │ │ │)述(見警 │ │ │ │ │ │ │ │ │卷一第53頁│ │ │ │ │ │ │ │ │,他卷第45│ │ │ │ │ │ │ │ │頁,原審卷│ │ │ │ │ │ │ │ │第40頁背面│ │ │ │ │ │ │ │ │、第56頁、│ │ │ │ │ │ │ │ │第156頁反 │ │ │ │ │ │ │ │ │面);如附│ │ │ │ │ │ │ │ │表二編號29│ │ │ │ │ │ │ │ │之通訊監察│ │ │ │ │ │ │ │ │譯文 │ │ │ ├─┼─┼───┼─────────┼────┼─────┼──┼──────┤ │30│葉│101年1│林明德於左列時間、│ 無 │被告林明德│毒品│林明德犯轉讓│ │ │曾│1 月20│地點,無償提供微量│ │於原審行準│危害│第一級毒品罪│ │ │榮│日下午│之海洛因予葉曾榮施│ │備程序及審│防制│,累犯,處有│ │ │︵│3、4時│用。 │ │理時之自白│條例│期徒刑捌月。│ │ │原│許、葉│ │ │(見原審卷│第17│ │ │ │判│曾榮位│ │ │第40頁背面│條第│ │ │ │決│於花蓮│ │ │、第160 頁│2項 │ │ │ │誤│縣吉安│ │ │);證人即│ │ │ │ │載│鄉吉昌│ │ │受讓者葉曾│ │ │ │ │為│一街住│ │ │榮於警詢中│ │ │ │ │林│處 │ │ │之證述(見│ │ │ │ │明│ │ │ │警卷第58至│ │ │ │ │德│ │ │ │60頁) │ │ │ │ │︶│ │ │ │ │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1:對應附表一編號1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1.11.20.│0000000000│ → │0000000000│B:怎樣? │102警聲指27 │ │ 20.05.07 │ 葉曾榮 │ │ 林明德 │A:你下午有去我家。 │卷第449頁 │ │ │ │ │ │B:你是誰? │ │ │ │ │ │ │A:我阿榮,你下午不是有去我那 │ │ │ │ │ │ │ 邊。 │ │ │ │ │ │ │B:是啊。 │ │ │ │ │ │ │A:我現在要找你。 │ │ │ │ │ │ │B:怎樣? │ │ │ │ │ │ │A:找你,有事情啊。 │ │ │ │ │ │ │B:哭夭,我剛到家而已,快死了 │ │ │ │ │ │ │ ,怎樣啦? │ │ │ │ │ │ │A:找你有事啊,看要哪裡見面。 │ │ │ │ │ │ │B:什麼事? │ │ │ │ │ │ │A:找「男生啦」。 │ │ │ │ │ │ │B:哭夭,找「男生啦」…?你要 │ │ │ │ │ │ │ 找「大的」還是「小的」? │ │ │ │ │ │ │A:「大的啦」! │ │ │ │ │ │ │B:你打0926-**,你寫下來。 │ │ │ │ │ │ │A:等一下,0926-**。 │ │ │ │ │ │ │B:是,000000。0000-000000。 │ │ │ │ │ │ │A:000000。 │ │ │ │ │ │ │B:要怎樣,你直接跟他說,他的 │ │ │ │ │ │ │ 手機是乾淨的。 │ │ │ │ │ │ │A:好,拜拜。 │ │ │ │ │ │ │B:好。 │ │ ├─────┼─────┼────┼─────┼───────────────┼──────┤ │101.11.20.│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102警聲指27 │ │20.08.51 │ 葉曾榮 │ │ 林明德 │A:喂,你大哥叫我找你,要在哪 │卷第450頁 │ │ │ │ │ │ 裡相等? │ │ │ │ │ │ │B:什麼? │ │ │ │ │ │ │A:喂,你大哥叫我找你,要在哪 │ │ │ │ │ │ │ 裡相等啦? │ │ │ │ │ │ │B:那你要怎樣? │ │ │ │ │ │ │A:要去你哪裡?要當面找你啦。 │ │ │ │ │ │ │B :他沒有跟我講,你要怎樣啊。│ │ │ │ │ │ │A:「大的一個啦」! │ │ │ │ │ │ │B:好。 │ │ │ │ │ │ │A:在哪裡找你? │ │ │ │ │ │ │B:郵局。 │ │ │ │ │ │ │A:什麼? │ │ │ │ │ │ │B:郵局,大郵局。 │ │ │ │ │ │ │A:大郵局是嗎? │ │ │ │ │ │ │B:是。 │ │ │ │ │ │ │A:你說那個什麼中山路…那個 │ │ │ │ │ │ │ 喔! │ │ │ │ │ │ │B:是,對。 │ │ │ │ │ │ │A:喔、好。等一下馬上就到了。 │ │ │ │ │ │ │B:好。 │ │ ├─────┼─────┼────┼─────┼───────────────┼──────┤ │101.11.20.│0000000000│ → │0000000000│A:到了。 │102警聲指27 │ │20.28.59 │ 葉曾榮 │ │ 林明德 │B:好、在路上。 │卷第451頁 │ │ │ │ │ │A:我開一台喜美的! │ │ │ │ │ │ │B:喔、好。 │ │ │ │ │ │ │A:要在哪裡相等。 │ │ │ │ │ │ │B:那全家那邊好了。郵局旁邊的 │ │ │ │ │ │ │ 全家。 │ │ │ │ │ │ │A:全家,郵局旁邊的全家好。 │ │ │ │ │ │ │B:好。 │ │ ├─────┼─────┼────┼─────┼───────────────┼──────┤ │101.11.20.│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你在哪裡? │102警聲指27 │ │20.34.10 │ 葉曾榮 │ │ 林明德 │A:我在花蓮醫院旁邊的這個全 │卷第451頁 │ │ │ │ │ │ 家。 │ │ │ │ │ │ │B:不是,我說:大郵局旁邊的那 │ │ │ │ │ │ │ 個全家。我已經在這邊啦。 │ │ │ │ │ │ │A:好、我過去、我過去。 │ │ │ │ │ │ │B:我說大郵局旁邊。 │ │ │ │ │ │ │A:好、我過去。 │ │ │ │ │ │ │B:好。 │ │ └─────┴─────┴────┴─────┴───────────────┴──────┘ 編號2:對應附表一編號2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1.11.21.│0000000000│ → │0000000000│B:怎樣? │102警聲指27 │ │ 19.34.17 │ 葉曾榮 │ │ 林明德 │A:我要找你啊。 │卷第410頁 │ │ │ │ │ │B:我很忙。 │ │ │ │ │ │ │A:很忙也要挪個時間給我。 │ │ │ │ │ │ │B:不是,你跟我說,有人會跟你 │ │ │ │ │ │ │ 聯絡啊。 │ │ │ │ │ │ │A:好啊,找你女朋友。 │ │ │ │ │ │ │B:找我女朋友,怎樣? │ │ │ │ │ │ │A:那一天,跟你借的金錢要還 │ │ │ │ │ │ │ 你,3000元要還你。 │ │ │ │ │ │ │B:好啦。那等一下有人會打電話 │ │ │ │ │ │ │ 給你。 │ │ │ │ │ │ │A:好。 │ │ │ │ │ │ │B:好,拜拜。 │ │ ├─────┼─────┼────┼─────┼───────────────┼──────┤ │101.11.21.│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102警聲指27 │ │ 19.37.09 │ 葉曾榮 │ │吳福祥或綽│B:我們要約在哪裡? │卷第410頁 │ │ │ │ │號「福祥」│A:你要在哪裡相等,你說啊。 │ │ │ │ │ │ │B:花農的側門。 │ │ │ │ │ │ │A:花農的側門,你說花農的哪 │ │ │ │ │ │ │ 裡? │ │ │ │ │ │ │B:側門啊。 │ │ │ │ │ │ │A:側門是橋下嗎? │ │ │ │ │ │ │B:建林街那裡。 │ │ │ │ │ │ │A:永吉橋下嗎? │ │ │ │ │ │ │B:橋下? │ │ │ │ │ │ │A:側門在哪裡,我不知道。 │ │ │ │ │ │ │B:那你到鐵路平交道那裡,有一 │ │ │ │ │ │ │ 間恆豐當鋪。 │ │ │ │ │ │ │A:這樣,好。 │ │ │ │ │ │ │B:好。 │ │ ├─────┼─────┼────┼─────┼───────────────┼──────┤ │101.11.21.│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在大門這邊,是要往太昌這 │102警聲指27 │ │ 19.50.57 │ 葉曾榮 │ │吳福祥或綽│ 一邊嗎? │卷第410頁 │ │ │ │ │號「福祥」│B:鐵路平交道這邊,不是有一間 │ │ │ │ │ │ │ 恆豐當鋪。 │ │ │ │ │ │ │A:我沒看見當鋪,我現在在大門 │ │ │ │ │ │ │ 往太昌這邊。 │ │ │ │ │ │ │B:往太昌? │ │ │ │ │ │ │A:喔,我看見當鋪了, │ │ │ │ │ │ │B:你有看見嗎? │ │ │ │ │ │ │A:我有看見了。 │ │ │ │ │ │ │B:好,拜拜。 │ │ ├─────┼─────┼────┼─────┼───────────────┼──────┤ │101.11.21.│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人在當鋪這邊。 │102警聲指27 │ │ 19.54.12 │ 葉曾榮 │ │吳福祥或綽│B:好、你等我一下,我馬上到。 │卷第410頁 │ │ │ │ │號「福祥」│A:好。 │ │ └─────┴─────┴────┴─────┴───────────────┴──────┘ 編號3:對應附表一編號3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1.11.22.│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找你啊。 │102警聲指27 │ │ 18.22.22 │ 葉曾榮 │ │ 林明德 │B:要幹嘛? │卷第454頁 │ │ │ │ │ │A:跟昨天一樣。 │ │ │ │ │ │ │B:跟昨天一樣...? │ │ │ │ │ │ │A:昨晚啊…。 │ │ │ │ │ │ │B:你那一種…? │ │ │ │ │ │ │A:是啊。 │ │ │ │ │ │ │B:你打另外一支,好不好? │ │ │ │ │ │ │A:哪一支? │ │ │ │ │ │ │B:0000-000000。 │ │ │ │ │ │ │A:幾號? │ │ │ │ │ │ │B:0000-000000。 │ │ │ │ │ │ │A:喔、好。 │ │ ├─────┼─────┼────┼─────┼───────────────┼──────┤ │101.11.22.│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102警聲指27 │ │ 18.24.14 │ 葉曾榮 │ │吳福祥或綽│A:喂,你大哥叫我打給你。 │卷第454頁 │ │ │ │ │號「福祥」│B:好。 │ │ │ │ │ │ │A:要去哪裡找你?當鋪那邊? │ │ │ │ │ │ │B:是。 │ │ │ │ │ │ │A:花農那個當鋪,昨天那一邊, │ │ │ │ │ │ │ 對不對? │ │ │ │ │ │ │B:是。 │ │ │ │ │ │ │A:好。 │ │ ├─────┼─────┼────┼─────┼───────────────┼──────┤ │101.11.22.│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102警聲指27 │ │ 19.07.19 │ 葉曾榮 │ │吳福祥或綽│A:我跟你說:剛剛時間拖到,等 │卷第455頁 │ │ │ │ │號「福祥」│ 一下10分鍾就到那邊。 │ │ │ │ │ │ │B:好。 │ │ │ │ │ │ │A:我10分鐘就到。 │ │ │ │ │ │ │B:你到的時候打給我。 │ │ │ │ │ │ │A:好、好、好。 │ │ ├─────┼─────┼────┼─────┼───────────────┼──────┤ │101.11.22.│0000000000│ → │0000000000│A:好了。 │102警聲指27 │ │ 19.14.37 │ 葉曾榮 │ │吳福祥或綽│B:好。 │卷第455頁 │ │ │ │ │號「福祥」│ │ │ └─────┴─────┴────┴─────┴───────────────┴──────┘ 編號4:對應附表一編號4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1.11.24.│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老大。 │102警聲指27 │ │ 16.37.07 │ 葉曾榮 │ │ 林明德 │B:是。 │卷第459頁 │ │ │ │ │ │A:一樣啦! │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 │A:什麼? │ │ │ │ │ │ │B:我們約在哪裡…好不好! │ │ │ │ │ │ │A:哪裡? │ │ │ │ │ │ │B:溝子尾你知道嗎? │ │ │ │ │ │ │A:是。 │ │ │ │ │ │ │B:溝子尾這邊就好?好不好? │ │ │ │ │ │ │A:加油站啦。 │ │ │ │ │ │ │B:好。 │ │ ├─────┼─────┼────┼─────┼───────────────┼──────┤ │101.11.24.│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在加油站喔。 │102警聲指27 │ │ 16.49.06 │ 葉曾榮 │ │ 林明德 │A:是。 │卷第459頁 │ │ │ │ │ │B:斜對面不是有一條巷子,以前 │ │ │ │ │ │ │ 志明(黃雅雄)他家,有沒有? │ │ │ │ │ │ │A:是。 │ │ │ │ │ │ │B:你開進來就會看見我。 │ │ │ │ │ │ │A:好。 │ │ ├─────┼─────┼────┼─────┼───────────────┼──────┤ │101.11.24.│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沒有開退來喔。 │102警聲指27 │ │ 16.52.37 │ 葉曾榮 │ │ 林明德 │A:有啊,我在這邊啊。 │卷第459頁 │ │ │ │ │ │B:開進來,不是有一間停車場。 │ │ │ │ │ │ │A:對啊。 │ │ │ │ │ │ │B:我在停車場這裡等你啊。 │ │ │ │ │ │ │A:我不知道你在哪裡啊。 │ │ │ │ │ │ │B:你不知道。 │ │ │ │ │ │ │A:我在停車場啊。 │ │ │ │ │ │ │B:哪裡,加油站喔。 │ │ │ │ │ │ │A:有沒有?加油站對面巷子進來 │ │ │ │ │ │ │ 啊。 │ │ │ │ │ │ │B:你知道志明他家這一條巷子 │ │ │ │ │ │ │ 嗎? │ │ │ │ │ │ │A:我知道他家,不知道哪一條 │ │ │ │ │ │ │ 啦! │ │ │ │ │ │ │B:好啦,好啦,我開出去啦。 │ │ └─────┴─────┴────┴─────┴───────────────┴──────┘ 編號5:對應附表一編號5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1.11.27.│0000000000│ → │0000000000│A:一樣的,那個有沒有? │102警聲指27 │ │ 12.46.12 │ 葉曾榮 │ │ 林明德 │B:好。 │卷第464頁 │ │ │ │ │ │A:喂,我跟你說:先拿一下,下 │ │ │ │ │ │ │ 午再給你,好不好? │ │ │ │ │ │ │B:不好。 │ │ │ │ │ │ │A:不是啦。先拿2000元給你啦。 │ │ │ │ │ │ │B:好啦。 │ │ │ │ │ │ │A:好不好? │ │ │ │ │ │ │B:好啦。 │ │ │ │ │ │ │A:啊,你說的那個水,順便拿。 │ │ │ │ │ │ │B:什麼東西? │ │ │ │ │ │ │A:水啊。 │ │ │ │ │ │ │B:水,喝掉了。 │ │ │ │ │ │ │A:好,那在哪裡相等, │ │ │ │ │ │ │B:中華路啦。憶泰當鋪。 │ │ │ │ │ │ │A:哪裡? │ │ │ │ │ │ │B:當鋪啦。 │ │ │ │ │ │ │A:好啦、一樣, │ │ │ │ │ │ │B:憶泰。 │ │ │ │ │ │ │A:好,我現在馬上過去。 │ │ ├─────┼─────┼────┼─────┼───────────────┼──────┤ │101.11.27.│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102警聲指27 │ │ 13.21.59 │ 葉曾榮 │ │ 林明德 │B:你剛剛那個電話怎麼關機啊? │卷第421頁 │ │ │ │ │ │A:沒有啊,那個沒電,我到了。 │ │ │ │ │ │ │B:這樣很奇怪? │ │ │ │ │ │ │A:什麼? │ │ │ │ │ │ │B:這樣很奇怪?你在哪裡? │ │ │ │ │ │ │A:沒有儲值啦。 │ │ │ │ │ │ │B:我說你在哪裡啦? │ │ │ │ │ │ │A:我啊,在這裡,路上啊? │ │ │ │ │ │ │B:當舖旁邊的7-11是嗎?. │ │ │ │ │ │ │A:旁邊這邊路上,有沒有? │ │ │ │ │ │ │B:我聽不懂意思? │ │ │ │ │ │ │A:便當的對面? │ │ │ │ │ │ │B:便當的對面…? │ │ │ │ │ │ │A:當鋪的對面啦。 │ │ │ │ │ │ │B:喔,你到7-11嘛。你過去 │ │ │ │ │ │ │ 7-11。 │ │ │ │ │ │ │A:我過去7-11、好。 │ │ ├─────┼─────┼────┼─────┼───────────────┼──────┤ │101.11.27.│0000000000│ → │0000000000│發簡訊: │102警聲指27 │ │ 13.24.53 │ 葉曾榮 │ │ 林明德 │到了! │卷第421頁 │ ├─────┼─────┼────┼─────┼───────────────┼──────┤ │101.11.27.│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102警聲指27 │ │ 13.25.11 │ 葉曾榮 │ │ 林明德 │A:到了。 │卷第422頁 │ │ │ │ │ │B:我怎麼沒看見你,我在中華路 │ │ │ │ │ │ │ 這邊?。 │ │ │ │ │ │ │A:中華路。 │ │ │ │ │ │ │B:對啊,你是在哪裡? │ │ │ │ │ │ │A:我在花農這邊啊。 │ │ │ │ │ │ │B:拜託,我問你知道嗎,你說知 │ │ │ │ │ │ │ 道。 │ │ │ │ │ │ │A:中華路當鋪,你就知道我不知 │ │ │ │ │ │ │ 道在哪裡啊? │ │ │ │ │ │ │B:你那一天不是有來過嗎?憶泰 │ │ │ │ │ │ │ 當鋪啊。 │ │ │ │ │ │ │A:那裡我沒有去過, │ │ │ │ │ │ │B:三叉路口有沒有? │ │ │ │ │ │ │A:中華路三叉路口? │ │ │ │ │ │ │B:一邊可以從王母娘娘地下道那 │ │ │ │ │ │ │ 裡走,有沒有? │ │ │ │ │ │ │A:王母娘娘的地下道? │ │ │ │ │ │ │B:是啊。你從王母娘娘那邊。 │ │ │ │ │ │ │A:我過去看看? │ │ │ │ │ │ │B:什麼? │ │ │ │ │ │ │A:是不是那個德安一街過去的三 │ │ │ │ │ │ │ 叉路口? │ │ │ │ │ │ │B:就是中原路啊,與德安二街的 │ │ │ │ │ │ │ 三叉路口。。 │ │ │ │ │ │ │A:喔、好。 │ │ │ │ │ │ │B:好。 │ │ └─────┴─────┴────┴─────┴───────────────┴──────┘ 編號6:對應附表一編號6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1.11.27.│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一樣啦。 │102警聲指27 │ │ 20.33.12 │ 葉曾榮 │ │ 林明德 │B:好。 │卷第465頁 │ │ │ │ │ │A :在哪裡相等? │ │ │ │ │ │ │B:一樣? │ │ │ │ │ │ │A:是。 │ │ │ │ │ │ │B:一樣的地方啊, │ │ │ │ │ │ │A:喔、好。 │ │ ├─────┼─────┼────┼─────┼───────────────┼──────┤ │101.11.27.│0000000000│ → │0000000000│A:到了。 │102警聲指27 │ │ 20.46.23 │ 葉曾榮 │ │ 林明德 │B:一樣喔。 │卷第465頁 │ │ │ │ │ │A:是。 │ │ │ │ │ │ │B:你之前的要給我喔。 │ │ │ │ │ │ │A:好。 │ │ │ │ │ │ │B:好,拜。 │ │ ├─────┼─────┼────┼─────┼───────────────┼──────┤ │101.11.27.│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下午的1000元,那個有 │102警聲指27 │ │ 20.51.58 │ 葉曾榮 │ │ 林明德 │ 沒有。晚一點給你,3000元 │卷第423頁 │ │ │ │ │ │ 我剛剛拿給你的「那個」了。 │ │ │ │ │ │ │B:好。 │ │ │ │ │ │ │A:還差你1000元,下午的那個 │ │ │ │ │ │ │ 喔。 │ │ │ │ │ │ │B:好。 │ │ │ │ │ │ │A:好。 │ │ └─────┴─────┴────┴─────┴───────────────┴──────┘ 編號7:對應附表一編號7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1.11.28.│0000000000│ → │0000000000│A:一樣。 │102警聲指27 │ │ 12.26.07 │ 葉曾榮 │ │ 林明德 │B:我現在…要等一下。 │卷第425頁 │ │ │ │ │ │A:差不多要多久? │ │ │ │ │ │ │B:差不多半個鐘頭以內。 │ │ │ │ │ │ │A:喔、好。 │ │ ├─────┼─────┼────┼─────┼───────────────┼──────┤ │101.11.28.│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102警聲指27 │ │ 13.18.50 │ 葉曾榮 │ │ 林明德 │B:喂、好了。 │卷第425頁 │ │ │ │ │ │A:你在哪裡? │ │ │ │ │ │ │B:你到斜對面當鋪哪裡。 │ │ │ │ │ │ │A:什麼? │ │ │ │ │ │ │B:原本的位置, │ │ │ │ │ │ │A:同地方是嗎? │ │ │ │ │ │ │B:你去當鋪就有了。 │ │ │ │ │ │ │A:我聽不清楚,我煞車一下,怎 │ │ │ │ │ │ │ 樣? │ │ │ │ │ │ │B:你去旁邊的當鋪。 │ │ │ │ │ │ │A:旁邊當鋪哪裡? │ │ │ │ │ │ │B:是。 │ │ │ │ │ │ │A:好。 │ │ ├─────┼─────┼────┼─────┼───────────────┼──────┤ │101.11.28.│0000000000│ → │0000000000│傳簡訊: │102警聲指27 │ │ 13.25.24 │ 葉曾榮 │ │ 林明德 │到了。 │卷第425頁 │ └─────┴─────┴────┴─────┴───────────────┴──────┘ 編號8:對應附表一編號8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1.11.28.│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一樣啦。 │102警聲指27 │ │ 21.03.04 │ 葉曾榮 │ │ 林明德 │B:又一樣? │卷第426頁 │ │ │ │ │ │A:是。 │ │ │ │ │ │ │B:你不要約在哪裡,遠東百貨你 │ │ │ │ │ │ │ 知道嗎? │ │ │ │ │ │ │A:遠東百貨怎樣? │ │ │ │ │ │ │B:新遠百啊。 │ │ │ │ │ │ │A:什麼? │ │ │ │ │ │ │B:新遠百你知道嗎? │ │ │ │ │ │ │A:我知道啊。 │ │ │ │ │ │ │B:黎明農場你知道嗎? │ │ │ │ │ │ │A:什麼卡? │ │ │ │ │ │ │B:啊,北基加油站,和平路啦。 │ │ │ │ │ │ │A:我不知道。 │ │ │ │ │ │ │B:和平路你知道嗎? │ │ │ │ │ │ │A:和平路我知道啊。 │ │ │ │ │ │ │B:和平路有一間賣鵝肉的,十字 │ │ │ │ │ │ │ 路口啊。 │ │ │ │ │ │ │A:有一個賣鵝肉的,是。 │ │ │ │ │ │ │B:在那邊就好了。 │ │ │ │ │ │ │A:好。 │ │ ├─────┼─────┼────┼─────┼───────────────┼──────┤ │101.11.28.│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不詳男子使用胖哥手機) │102警聲指27 │ │ 21.18.59 │ 葉曾榮 │ │ 林明德 │A:在遠東百貨那邊是嗎? │卷第426頁 │ │ │ │ │ │B:不是,在和平路的鵝肉攤。 │ │ │ │ │ │ │A:新遠東那透是嗎? │ │ │ │ │ │ │B:不是,那我們在中正國小前面 │ │ │ │ │ │ │ 的全家好嗎? │ │ │ │ │ │ │A:中正國小那邊是嗎? │ │ │ │ │ │ │B:是。對面的全家。 │ │ │ │ │ │ │A:好。 │ │ │ │ │ │ │B:好、拜拜。 │ │ └─────┴─────┴────┴─────┴───────────────┴──────┘ 編號9:對應附表一編號9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1.12.01.│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找你啊! │102警聲指27 │ │ 19.03.03 │ 葉曾榮 │ │ 林明德 │B:是。 │卷第476頁 │ │ │ │ │ │A:女生的。 │ │ │ │ │ │ │B:是。 │ │ │ │ │ │ │A:在哪裡相等? │ │ │ │ │ │ │B:在哪裡相等…去那個國泰診 │ │ │ │ │ │ │ 所。 │ │ │ │ │ │ │A:國泰? │ │ │ │ │ │ │B:是。 │ │ │ │ │ │ │A:美崙嗎? │ │ │ │ │ │ │B:不是,中華路這邊, │ │ │ │ │ │ │A:喔、好,我現在馬上過去。 │ │ │ │ │ │ │B:一樣嗎? │ │ │ │ │ │ │A:是。 │ │ │ │ │ │ │B:好啦。 │ │ ├─────┼─────┼────┼─────┼───────────────┼──────┤ │101.12.01.│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到啦。 │102警聲指27 │ │ 19.10.13 │ 葉曾榮 │ │ 林明德 │B:好,拜拜。 │卷第476頁 │ └─────┴─────┴────┴─────┴───────────────┴──────┘ 編號10:對應附表一編號10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05.│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你找我做什麼? │102警聲指27 │ │ 08.34.25 │ 林明德 │ │ 陳詩傑 │B:等一下,不是我啦,那不是我 │卷第278頁 │ │ │ │ │ │ (換人接聽電話) │ │ │ │ │ │ │A:沒有是誰啦? │ │ │ │ │ │ │B:喂,鬥陣的,可以見個面嗎? │ │ │ │ │ │ │ 我有事情要跟你說! │ │ │ │ │ │ │A:什麼事啦! │ │ │ │ │ │ │B:有事情,看在哪裡等你啦。 │ │ │ │ │ │ │A:沒有啦,什麼事啦? │ │ │ │ │ │ │B:就要麻煩你啦。 │ │ │ │ │ │ │A:喔,你也不要這樣子,在路邊 │ │ │ │ │ │ │ 攔我女朋友。 │ │ │ │ │ │ │B:沒有吧,我們沒有攔她吧! │ │ │ │ │ │ │A:你們在哪裡? │ │ │ │ │ │ │B:我們在慈濟啊。 │ │ │ │ │ │ │A:你們在那邊等,不要動走動 │ │ │ │ │ │ │ 喔。 │ │ │ │ │ │ │B:好啦,好啦。 │ │ ├─────┼─────┼────┼─────┼───────────────┼──────┤ │102.01.05.│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102警聲指27 │ │ 08.56.20 │ 林明德 │ │ 陳詩傑 │A:上你們在哪裡? │卷第279頁 │ │ │ │ │ │B:在那門口啊,對啊。 │ │ │ │ │ │ │A:慈濟門口啊。 │ │ │ │ │ │ │B:對啊。 │ │ │ │ │ │ │A:我馬上到喔。 │ │ │ │ │ │ │B:好啊。 │ │ ├─────┼─────┼────┼─────┼───────────────┼──────┤ │102.01.05.│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102警聲指27 │ │ 08.58.09 │ 林明德 │ │ 陳詩傑 │A:喂,過來啊。 │卷第279頁 │ │ │ │ │ │B:開過去啊。 │ │ │ │ │ │ │A:啊。 │ │ └─────┴─────┴────┴─────┴───────────────┴──────┘ 編號11:對應附表一編號11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12.│0000000000│ ← │0000000000│B:晚一點好嗎? │102警聲指27 │ │ 06.43.58 │ 林明德 │ │ 陳詩傑 │A:現在6點,9點我叫人家去收, │卷第313頁 │ │ │ │ │ │ 叫去的人你一定想不到,我是 │ │ │ │ │ │ │ 故意的。你不能這樣常常對 │ │ │ │ │ │ │ 我,小傑。 │ │ │ │ │ │ │B:哪有這樣對你。 │ │ │ │ │ │ │A:每次說好,就這樣。這樣做朋 │ │ │ │ │ │ │ 友實在很賭懶。這樣把錢推給 │ │ │ │ │ │ │ 你就好了。 │ │ │ │ │ │ │B:不是,推給我。你年輕人這樣 │ │ │ │ │ │ │ 等,實在不好 │ │ │ │ │ │ │A:誰再等?阿俊。 │ │ │ │ │ │ │B:對啊。 │ │ │ │ │ │ │A:你要說給小偉聽。 │ │ │ │ │ │ │B:我是不知道是怎樣協議。 │ │ │ │ │ │ │A:我晚上去拿你們要拿給我。 │ │ │ │ │ │ │B:好啦。 │ │ └─────┴─────┴────┴─────┴───────────────┴──────┘ 編號12:對應附表一編號12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12.│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要還你錢。 │102警聲指27 │ │ 18.16.36 │ 林明德 │ │ 陳詩傑 │A:你說:小偉。 │卷第316頁 │ │ │ │ │ │B:不是,我這種。 │ │ │ │ │ │ │A:不是,他怎麼沒還我。 │ │ │ │ │ │ │B:我先還你1000元。 │ │ │ │ │ │ │A:沒有這樣的。 │ │ │ │ │ │ │B:我說:我這種的。 │ │ │ │ │ │ │A:對啦,他的錢呢? │ │ │ │ │ │ │B:我不知道。 │ │ │ │ │ │ │A:你們都在一起的,對不對? │ │ │ │ │ │ │B:我剛剛回來。 │ │ │ │ │ │ │A:他在你旁邊嗎? │ │ │ │ │ │ │B:對啊,在我旁邊。 │ │ │ │ │ │ │A:你順便拿上來。不然你叫他聽 │ │ │ │ │ │ │ 。 │ │ │ │ │ │ │B:你打過來,我手機沒錢 │ │ ├─────┼─────┼────┼─────┼───────────────┼──────┤ │102.01.12.│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要過來? │102警聲指27 │ │ 18.25.48 │ 林明德 │ │ 陳詩傑 │A:對,我要出門了。 │卷第316頁 │ │ │ │ │ │B:好。 │ │ └─────┴─────┴────┴─────┴───────────────┴──────┘ 編號13:對應附表一編號13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1.12.29.│0000000000│ ← │ 000000000│A:幹嘛! │102警聲指27 │ │ 15.00.35 │ 林明德 │ │ 代號 │B:我想請問你一件事。 │卷第242至243│ │ │ │ │ 102356A │A:什! │頁 │ │ │ │ │ │B:摩托車如果不是我的名子,是 │ │ │ │ │ │ │ 不是就不可以賣? │ │ │ │ │ │ │A:你不是說廢話嗎?這是基本常 │ │ │ │ │ │ │ 識! │ │ │ │ │ │ │B:是喔! │ │ │ │ │ │ │A:不然你賣給我看啊? │ │ │ │ │ │ │B:什! │ │ │ │ │ │ │A:你賣給我看啊?如果這樣可以 │ │ │ │ │ │ │ 賣的話,你就有錢了! │ │ │ │ │ │ │B:因為我就不知道喔! │ │ │ │ │ │ │A:幹麼!你要賣你的摩托車喔! │ │ │ │ │ │ │B:對啊! │ │ │ │ │ │ │A:你神經病啊! │ │ │ │ │ │ │B:因為我現在都不能出去,我的 │ │ │ │ │ │ │ 腳很痛。 │ │ │ │ │ │ │A:你為什麼要賣摩托車,而且摩 │ │ │ │ │ │ │ 托車也不是你的名子。 │ │ │ │ │ │ │B:但是摩托車是我買的 │ │ │ │ │ │ │A:對啊!是你買的,但是是你母 │ │ │ │ │ │ │ 親的名字啊!為什麼你要賣 │ │ │ │ │ │ │ 車? │ │ │ │ │ │ │B:因為我的腳真的痛到沒有辦 │ │ │ │ │ │ │ 法? │ │ │ │ │ │ │A:我覺得你這樣很不好! │ │ │ │ │ │ │B:因為我的腳真的痛到沒有辦 │ │ │ │ │ │ │ 法? │ │ │ │ │ │ │A:沒辦法!海邊離你家很近。 │ │ │ │ │ │ │B:嗯。 │ │ │ │ │ │ │A:不要去賣那摩托車啦!不好。 │ │ │ │ │ │ │B:嗯。 │ │ │ │ │ │ │A:賣摩托車,你就不能走路。你 │ │ │ │ │ │ │ 摩托車賣掉,你要騎什麼? │ │ │ │ │ │ │B:我現在腳痛沒辦法出去! │ │ │ │ │ │ │A:腳痛沒辦法出去!這樣我也沒 │ │ │ │ │ │ │ 有辦法啊。 │ │ │ │ │ │ │B:對啊,摩托車不是你的名字? │ │ │ │ │ │ │ 真的沒有辦法幫忙啊!沒有 │ │ │ │ │ │ │ 啊,你摩托車賣掉,你要騎什 │ │ │ │ │ │ │ 麼?你要騎什麼? │ │ │ │ │ │ │B:我暫時都不用。 │ │ │ │ │ │ │A:暫時都不用!等你需要的時 │ │ │ │ │ │ │ 候… │ │ │ │ │ │ │B:有需要的時候再買! │ │ │ │ │ │ │A:再買!你哪裡的錢? │ │ │ │ │ │ │B:嗯… │ │ │ │ │ │ │A:你哪裡來的錢買! │ │ │ │ │ │ │B:嗯… │ │ │ │ │ │ │A:對啊!所以這樣是不是很累! │ │ │ │ │ │ │B:嗯… │ │ │ │ │ │ │A:對啊,沒有我跟你買起來,哪 │ │ │ │ │ │ │ 有什麼關係? │ │ │ │ │ │ │B:嗯… │ │ │ │ │ │ │A:問題是,我不要這樣子。 │ │ │ │ │ │ │B:不會因為駕照保險卡都在我這 │ │ │ │ │ │ │ 裡。 │ │ │ │ │ │ │A:不是啦,我跟你講,打個比如 │ │ │ │ │ │ │ 好了,你摩托車賣給人,對不 │ │ │ │ │ │ │ 對,到時候真的沒得騎!要不 │ │ │ │ │ │ │ 然我也不怕啊,我就叫你寫張 │ │ │ │ │ │ │ 單子就好,證明你是借我的就 │ │ │ │ │ │ │ 好。 │ │ │ │ │ │ │B:因為我現在用不到啊! │ │ │ │ │ │ │A:當然呵!當你要用到時候呢? │ │ │ │ │ │ │B:不會!我現在有我女朋友的 │ │ │ │ │ │ │ 車。 │ │ │ │ │ │ │A:你講這樣! │ │ │ │ │ │ │B:嗯… │ │ │ │ │ │ │A:晚一點再講! │ │ │ │ │ │ │B:喔! │ │ │ │ │ │ │A:晚一點再講! │ │ │ │ │ │ │B:可以先! │ │ │ │ │ │ │A:晚一點再講! │ │ │ │ │ │ │B:喔!好。 │ │ ├─────┼─────┼────┼─────┼───────────────┼──────┤ │101.12.29.│0000000000│ ← │ 000000000│A:幹麼! │102警聲指27 │ │ 16.14.40 │ 林明德 │ │ 代號 │B:可以嗎? │卷第245頁 │ │ │ │ │ 102356A │A:沒有啦,你要借多少啦? │ │ │ │ │ │ │B:看你啊! │ │ │ │ │ │ │A:你把錢還我,我再把車子還給 │ │ │ │ │ │ │ 你好嗎? │ │ │ │ │ │ │B:好。 │ │ │ │ │ │ │A:嗯… │ │ │ │ │ │ │B:可以先給我1000元,我要去看 │ │ │ │ │ │ │ 腳。 │ │ │ │ │ │ │A:你說怎樣? │ │ │ │ │ │ │B:我還要1000元,我要去看腳。 │ │ │ │ │ │ │A:你說什麼? │ │ │ │ │ │ │B:我要去看腳。 │ │ │ │ │ │ │A:等等一下,喂,你說怎樣? │ │ │ │ │ │ │B:我還要5干元我要去看腳。 │ │ │ │ │ │ │A:你說1千塊現金,沒有我全部給│ │ │ │ │ │ │ 你現金。 │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 │A:哦,你聽我講啦,5千,我就借│ │ │ │ │ │ │ 你5千,你摩托車就放在我這邊│ │ │ │ │ │ │ ,啊,單子我們要寫一寫,你 │ │ │ │ │ │ │ 媽的也一樣要寫,不然到時後 │ │ │ │ │ │ │ 她報警,我手上還有一張證明 │ │ │ │ │ │ │ 摩托車是你跟我借錢抵押在我 │ │ │ │ │ │ │ 這裡的,你懂嗎? │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 │A:嗯,你那個證件、行照什麼啊 │ │ │ │ │ │ │ ,要放我這邊,我再借你5千再│ │ │ │ │ │ │ 加上你原本欠我的,都不要算 │ │ │ │ │ │ │ ,只要算5千就好,你總共就是│ │ │ │ │ │ │ 欠我1萬,哦原本就欠我蠻多錢│ │ │ │ │ │ │ 你知道喔,我就算你1萬,1萬 │ │ │ │ │ │ │ 你錢還給我,我再把機車還給 │ │ │ │ │ │ │ 你,這次不可能說摩托車就直 │ │ │ │ │ │ │ 接給你了。 │ │ │ │ │ │ │B:好,現在。 │ │ │ │ │ │ │A:現在沒空,晚一點,再見拜 │ │ │ │ │ │ │ 拜! │ │ └─────┴─────┴────┴─────┴───────────────┴──────┘ 編號14:對應附表一編號14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01.│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不詳男使用胖哥電話)。 │102警聲指27 │ │ 20.46.03 │ 林明德 │ │ 代號 │B:那個,兄仔呢? │卷第259頁 │ │ │ │ │ 102356A │A:你哪一位? │ │ │ │ │ │ │B:我是「腳踏車」。 │ │ │ │ │ │ │A:喔、等一下…,你去麥當勞那 │ │ │ │ │ │ │ 邊等、花商麥當勞。 │ │ │ │ │ │ │B:哪裡? │ │ │ │ │ │ │A:花商麥當勞。 │ │ │ │ │ │ │B:我快到了,因為我已經在這 │ │ │ │ │ │ │ 裡。 │ │ │ │ │ │ │A:你跟我們買三份大薯、三杯可 │ │ │ │ │ │ │ 樂。 │ │ │ │ │ │ │B:什麼? │ │ │ │ │ │ │A:三份大薯、三杯可樂。 │ │ │ │ │ │ │B:好。 │ │ ├─────┼─────┼────┼─────┼───────────────┼──────┤ │102.01.01.│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一份雞塊(不詳男使用胖 │102警聲指27 │ │ 20.52.13 │ 林明德 │ │ 代號 │ 哥電話)。 │卷第259頁 │ │ │ │ │ 102356A │B:麥脆雞,原味、辣味? │ │ │ │ │ │ │A:辣味的、再三份冰淇淋。 │ │ │ │ │ │ │B:已經來不及了。我已經出來 │ │ │ │ │ │ │ 了。 │ │ │ │ │ │ │A:真的、假的? │ │ │ │ │ │ │B:我要還你2800元。 │ │ │ │ │ │ │A:好、等一下。 │ │ └─────┴─────┴────┴─────┴───────────────┴──────┘ 編號15:對應附表一編號15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02.│0000000000│ ← │0000000000│B:兄仔會很久嗎?不然等一下我 │102警聲指27 │ │ 19.58.53 │ 林明德 │ │ 代號 │ 會沒有摩特車。 │卷第262頁 │ │ │ │ │ 102356A │A:你沒有摩特車,我們有人會去 │ │ │ │ │ │ │ 啊,你奇怪耶。 │ │ │ │ │ │ │B:喔。 │ │ │ │ │ │ │A:你這樣一直打有什麼意思? │ │ │ │ │ │ │B:沒有,我怕我等一下會沒有摩 │ │ │ │ │ │ │ 拖車。 │ │ │ │ │ │ │A:我們有啊。對不對? │ │ ├─────┼─────┼────┼─────┼───────────────┼──────┤ │102.01.02.│0000000000│ ← │0000000000│B:兄仔,好了嗎?, │102警聲指27 │ │ 21.23.17 │ 林明德 │ │ 代號 │A:好什麼? │卷第262頁 │ │ │ │ │ 102356A │B:沒有啊。 │ │ │ │ │ │ │A:好,分數我還你。囉唆。 │ │ │ │ │ │ │B:不是啊。我有一點點難過。 │ │ │ │ │ │ │A:一點點難過,不能等。 │ │ │ │ │ │ │B:不是因為腳很痛。 │ │ │ │ │ │ │A:外面很多警察你知不知道。 │ │ │ │ │ │ │B:我有機車。 │ │ │ │ │ │ │A:你都沒有為我們想,有機車我 │ │ │ │ │ │ │ 願意給你來,你傻瓜啊。 │ │ │ │ │ │ │B:喔。 │ │ │ │ │ │ │A:我等一下會過去。 │ │ │ │ │ │ │B:好。 │ │ ├─────┼─────┼────┼─────┼───────────────┼──────┤ │102.01.02.│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從7點(19時)許,等到ll點 │102警聲指27 │ │ 23.01.49 │ 林明德 │ │ 代號 │ (23時)多。 │卷第262頁 │ │ │ │ │ 102356A │A:你自己出來拿,好了。 │ │ │ │ │ │ │B:我要去哪裡? │ │ │ │ │ │ │A:你去慈濟的7-11。 │ │ ├─────┼─────┼────┼─────┼───────────────┼──────┤ │102.01.02.│0000000000│ ← │0000000000│B:兄仔,我到了。 │102警聲指27 │ │ 23.09.38 │ 林明德 │ │ 代號 │A:好。 │卷第262頁 │ │ │ │ │ 102356A │ │ │ └─────┴─────┴────┴─────┴───────────────┴──────┘ 編號16:對應附表一編號16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08.│0000000000│ ← │ 000000000│B:我要還你錢! │102警聲指27 │ │ 13.24.59 │ 林明德 │ │ 代號 │A:你不是去坐車了嗎? │卷第297頁 │ │ │ │ │ 102356A │B:2點半的啊。 │ │ │ │ │ │ │A:我在美崙,你在哪裡? │ │ │ │ │ │ │B:我在家! │ │ │ │ │ │ │A:你去找我,你10分鐘看能不能 │ │ │ │ │ │ │ 到超商7-11。 │ │ │ │ │ │ │B:哪裡7-11? │ │ │ │ │ │ │A:我那邊。 │ │ │ │ │ │ │B:我可不可以拿我的表? │ │ │ │ │ │ │A:為什麼? │ │ │ │ │ │ │B:為我被我女朋友罵。 │ │ │ │ │ │ │A:然後呢! │ │ │ │ │ │ │B:因為我想拿。 │ │ │ │ │ │ │A:怎麼拿? │ │ │ │ │ │ │B:我拿錢給你、我總共,電話可 │ │ │ │ │ │ │ 以講嗎? │ │ │ │ │ │ │A:你要還我多少錢 │ │ │ │ │ │ │B:我要還你2700元 │ │ │ │ │ │ │A:我知道,你直接去我門口,直 │ │ │ │ │ │ │ 接幫我買1500的幣。 │ │ │ │ │ │ │B:好。 │ │ │ │ │ │ │A:買好打給我。 │ │ ├─────┼─────┼────┼─────┼───────────────┼──────┤ │102.01.08.│0000000000│ ← │ 000000000│B:我在超商,我現在轉進去。 │102警聲指27 │ │ 13.51.49 │ 林明德 │ │ 代號 │A:現在才轉,剛剛不是說好了。 │卷第297頁 │ │ │ │ │ 102356A │B:不是,我是說我人。 │ │ │ │ │ │ │A:你人怎樣? │ │ │ │ │ │ │B:我人在超商,現在進去。 │ │ │ │ │ │ │A:進去幹嘛。 │ │ │ │ │ │ │B:進去停車場。 │ │ └─────┴─────┴────┴─────┴───────────────┴──────┘ 編號17:對應附表一編號17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08.│0000000000│ ← │0000000000│B:那個,朋友要還你錢。 │102警聲指27 │ │ 22.30.54 │ 林明德 │ │ 代號 │A:你怎麼還沒還去。 │卷第302頁 │ │ │ │ │ 102356A │B:因為我兩點半沒有位置,我媽 │ │ │ │ │ │ │ 媽說:太晚就不要啊。 │ │ │ │ │ │ │A:在騙嘛? │ │ │ │ │ │ │B:我真的沒有騙你。 │ │ │ │ │ │ │A:明年你也不會回去,笑死人。 │ │ │ │ │ │ │B:我真的沒有開玩笑。 │ │ │ │ │ │ │A:有時候我都覺得很奇怪,票我 │ │ │ │ │ │ │ 幫你買好不好? │ │ │ │ │ │ │B:好,你幫我買明天的。 │ │ │ │ │ │ │A:明天幾點? │ │ │ │ │ │ │B:一點零三分太魯閣。 │ │ │ │ │ │ │A:我跟你買好,送到車站還送到 │ │ │ │ │ │ │ 裡面。 │ │ │ │ │ │ │B:OK。 │ │ │ │ │ │ │A:我跟說真的,為你好,你自己 │ │ │ │ │ │ │ 不為自己想? │ │ │ │ │ │ │B:我說真的沒有騙你。 │ │ │ │ │ │ │A:你現在要我還多少? │ │ │ │ │ │ │B:他要還你3000元。啊,我可以 │ │ │ │ │ │ │ 跟你拿那個錶嗎? │ │ │ │ │ │ │A:你現在在玩什麼? │ │ │ │ │ │ │B:我說:我還可以再拿錶嗎?我 │ │ │ │ │ │ │ 說:那個錶可以再拿回來嗎? │ │ │ │ │ │ │A:你錢還我就好啦。你拿4000 │ │ │ │ │ │ │ 元還我就對了。 │ │ │ │ │ │ │B:好,我跟他多借一下。我到了 │ │ │ │ │ │ │ 打給你。 │ │ ├─────┼─────┼────┼─────┼───────────────┼──────┤ │102.01.08.│0000000000│ ← │0000000000│B:那個,朋友要還你錢。 │102警聲指27 │ │22.52.43 │ 林明德 │ │ 代號 │A:你怎麼還沒還去。 │卷第302頁 │ │ │ │ │ 102356A │B:因為我兩點半沒有位置,我媽 │ │ │ │ │ │ │ 媽說:太晚就不要啊。 │ │ │ │ │ │ │A:在騙嘛? │ │ │ │ │ │ │B:我真的沒有騙你。 │ │ │ │ │ │ │A:明年你也不會回去,笑死人。 │ │ │ │ │ │ │B:我真的沒有開玩笑。 │ │ │ │ │ │ │A:有時候我都覺得很奇怪,票我 │ │ │ │ │ │ │ 幫你買好不好? │ │ │ │ │ │ │B:好,你幫我買明天的。 │ │ │ │ │ │ │A:明天幾點? │ │ │ │ │ │ │B:一點零三分太魯閣。 │ │ │ │ │ │ │A:我跟你買好,送到車站還送到 │ │ │ │ │ │ │ 裡面。 │ │ │ │ │ │ │B:OK。 │ │ │ │ │ │ │A:我跟說真的,為你好,你自己 │ │ │ │ │ │ │ 不為自己想? │ │ │ │ │ │ │B:我說真的沒有騙你。 │ │ │ │ │ │ │A:你現在要我還多少? │ │ │ │ │ │ │B:他要還你3000元。啊,我可 │ │ │ │ │ │ │ 以跟你拿那個錶嗎? │ │ │ │ │ │ │A:你現在在玩什麼? │ │ │ │ │ │ │B:我說:我還可以再拿錶嗎?我 │ │ │ │ │ │ │ 說:那個錶可以再拿回來嗎? │ │ │ │ │ │ │A:你錢還我就好啦。你拿4000元 │ │ │ │ │ │ │ 還我就對了。 │ │ │ │ │ │ │B:好,我跟他多借一下。我到了 │ │ │ │ │ │ │ 打給你。 │ │ ├─────┼─────┼────┼─────┼───────────────┼──────┤ │102.01.08.│0000000000│ ← │0000000000│B:到了,在外面。 │102警聲指27 │ │ 23.01.00 │ 林明德 │ │ 代號 │A:你不要在那邊,你去旁邊一 │卷第303頁 │ │ │ │ │ 102356A │ 點。 │ │ │ │ │ │ │B:喔,好。 │ │ │ │ │ │ │ │ │ └─────┴─────┴────┴─────┴───────────────┴──────┘ 編號18:對應附表一編號18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09.│0000000000│ ← │0000000000│B:朋友要還你錢? │102警聲指27 │ │ 20.37.39 │ 林明德 │ │ 代號 │A:是。 │卷第304頁 │ │ │ │ │ 102356A │B:他要還你1900元。 │ │ │ │ │ │ │A:沒有,不要。 │ │ │ │ │ │ │B:為什麼? │ │ │ │ │ │ │A:不要常常這樣。這樣減。 │ │ │ │ │ │ │B:不是這樣差幾10元。本來是 │ │ │ │ │ │ │ 1930元。 │ │ │ │ │ │ │A:你又用什麼電話打給我? │ │ │ │ │ │ │B:公用電話插卡的。 │ │ │ │ │ │ │A:以後不可以用插卡的打給我, │ │ │ │ │ │ │ 你聽的懂嗎? │ │ │ │ │ │ │B:是。 │ │ │ │ │ │ │A:我要聽到那個聲音。 │ │ │ │ │ │ │B:好吧。那我這樣過去了。 │ │ │ │ │ │ │A:你要過去哪裡,一天來好幾 │ │ │ │ │ │ │ 次。我不要這樣你知道嗎? │ │ │ │ │ │ │B:好,這樣我到7-11。 │ │ │ │ │ │ │A:你過來啊,你聽的懂嗎?不要 │ │ │ │ │ │ │ 這樣頻繁嘛。 │ │ │ │ │ │ │B:好啦。 │ │ │ │ │ │ │A:雞巴,你知道嗎? │ │ │ │ │ │ │B:好啦。 │ │ ├─────┼─────┼────┼─────┼───────────────┼──────┤ │102.01.09.│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我到了。 │102警聲指27 │ │ 20.56.42 │ 林明德 │ │ 代號 │A:好。(林明德之女友接電話) │卷第304頁 │ │ │ │ │ 102356A │ │ │ └─────┴─────┴────┴─────┴───────────────┴──────┘ 編號19:對應附表一編號19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10.│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還你錢。 │102警聲指27 │ │ 21.06.56 │ 林明德 │ │ 代號 │A:還多少? │卷第307頁 │ │ │ │ │ 102356A │B:1000元。 │ │ │ │ │ │ │A:OK。 │ │ │ │ │ │ │B:我到了打給你。 │ │ ├─────┼─────┼────┼─────┼───────────────┼──────┤ │102.01.10.│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到了。 │102警聲指27 │ │ 21.13.18 │ 林明德 │ │ 代號 │A:你幫我買幣就好。 │卷第307頁 │ │ │ │ │ 102356A │B:喔、好、我現在去買。 │ │ ├─────┼─────┼────┼─────┼───────────────┼──────┤ │102.01.10.│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在超商這邊,要進去停車場 │102警聲指27 │ │ 21.17.46 │ 林明德 │ │ 代號 │ 這邊嗎? │卷第307頁 │ │ │ │ │ 102356A │A:你買好了。 │ │ │ │ │ │ │B:我買好了。 │ │ │ │ │ │ │A:你可以先跟他領。 │ │ │ │ │ │ │B:可以,我要去哪裡? │ │ │ │ │ │ │A:停車場那邊就好,但是不要靠 │ │ │ │ │ │ │ 近。 │ │ │ │ │ │ │B:你可以帶一支煙下來給我嗎? │ │ │ │ │ │ │A:可以。 │ │ │ │ │ │ │B:好,謝謝。 │ │ └─────┴─────┴────┴─────┴───────────────┴──────┘ 編號20:對應附表一編號20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20.│0000000000│ → │0000000000│發簡訊: │102警聲指27 │ │ 16.14.18 │ 林明德 │ │ 代號 │你現在過來停車場 │卷第332頁 │ │ │ │ │ 102356A │ │ │ ├─────┼─────┼────┼─────┼───────────────┼──────┤ │102.01.20.│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剛剛…。 │102警聲指27 │ │ 16.46.57 │ 林明德 │ │ 代號 │B:有啊,我現在在坐計程車,我 │卷第332頁 │ │ │ │ │ 102356A │ 剩還你3000元,他不要。 │ │ │ │ │ │ │A:好。 │ │ ├─────┼─────┼────┼─────┼───────────────┼──────┤ │102.01.20.│0000000000│ → │0000000000│發簡訊: │102警聲指27 │ │ 16.48.35 │ 林明德 │ │ 代號 │買你直接進來 │卷第332頁 │ │ │ │ │ 102356A │ │ │ └─────┴─────┴────┴─────┴───────────────┴──────┘ 編號21:對應附表一編號21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08.│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我到了。 │102警聲指27 │ │ 16.52.02 │ 林明德 │ │ 趙善凱 │A:你是誰? │卷第299頁 │ │ │ │ │ │B:我是小凱。 │ │ │ │ │ │ │A:好、好,我知道你拿給他就好 │ │ │ │ │ │ │ 了。 │ │ ├─────┼─────┼────┼─────┼───────────────┼──────┤ │102.01.08.│0000000000│ → │0000000000│發簡訊: │102警聲指27 │ │ 20.34.19 │ 林明德 │ │ 趙善凱 │你是在幹甚麼故意要式式看麼 │卷第299頁 │ ├─────┼─────┼────┼─────┼───────────────┼──────┤ │102.01.08.│0000000000│ ← │0000000000│收簡訊: │102警聲指27 │ │ 21.32.39 │ 林明德 │ │ 趙善凱 │不是我要試試看,很抱歉,你對我│卷第299頁 │ │ │ │ │ │很好,不應該要隱瞞你,其實昨天│ │ │ │ │ │ │阿俊就拜託我,幫他先拿那個,也│ │ │ │ │ │ │說他要送去關山,叫我幫他,這條│ │ │ │ │ │ │我會擔,因為我有跟他說不要讓我│ │ │ │ │ │ │難做,他跟我說12點之前會給我錢│ │ │ │ │ │ │,我到現在還在等他,真的很抱歉│ │ │ │ │ │ │。 │ │ ├─────┼─────┼────┼─────┼───────────────┼──────┤ │102.01.08.│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用這樣騙的幹嘛? │102警聲指27 │ │ 21.42.56 │ 林明德 │ │ 趙善凱 │B:沒有,他叫我幫他。 │卷第301頁 │ │ │ │ │ │A:你不覺得很奇怪。他們自己沒 │ │ │ │ │ │ │ 有嗎?你不覺得? │ │ │ │ │ │ │B:他跟那個原住民,那個叫什 │ │ │ │ │ │ │ 麼? │ │ │ │ │ │ │A:他這個錢如果沒給你呢? │ │ │ │ │ │ │B:我跟他講,不要讓我難做。 │ │ │ │ │ │ │A:人家就是會亂槁。 │ │ │ │ │ │ │B:我那時候沒有想那麼多? │ │ │ │ │ │ │A:沒有,他可以自己跟我講。我 │ │ │ │ │ │ │ 會拿給他,你懂嗎?你這樣騙 │ │ │ │ │ │ │ 我,對你有好處嗎? │ │ │ │ │ │ │B:我本來是要跟他一起去,可是 │ │ │ │ │ │ │ 半路的時候,另外一個原住民 │ │ │ │ │ │ │ 叫我不要去,他剛他二個人要 │ │ │ │ │ │ │ 去,我跟他說:錢一定要拿給 │ │ │ │ │ │ │ 我,我說不要讓我難做人。可 │ │ │ │ │ │ │ 是我剛剛打給阿俊,他關機。 │ │ │ │ │ │ │A:我剛剛有打給浩傑,我打給他 │ │ │ │ │ │ │ 有接。我有跟阿俊講,阿俊說 │ │ │ │ │ │ │ 等一下就拿給你。你不清楚 │ │ │ │ │ │ │ 啦,因為浩傑之前弄得太大 │ │ │ │ │ │ │ 了。 │ │ │ │ │ │ │B:阿俊說:他們二個不能在一 │ │ │ │ │ │ │ 起。不能讓你知道。 │ │ │ │ │ │ │A:大家都一樣,我跟你講,你跟 │ │ │ │ │ │ │ 他說:12點以前拿給我。直 │ │ │ │ │ │ │ 接拿給我,沒有拿給我,我就 │ │ │ │ │ │ │ 直接找你跟他。車壞了,借你 │ │ │ │ │ │ │ 騎還停在路邊,很惡劣。 │ │ │ │ │ │ │B:好。 │ │ │ │ │ │ │A:包括含之前的一起給我。你要 │ │ │ │ │ │ │ 這樣玩真的。人家對你好,不 │ │ │ │ │ │ │ 要這樣。 │ │ │ │ │ │ │B:我真的沒有那個意思,我想說 │ │ │ │ │ │ │ 都自己人啦。 │ │ │ │ │ │ │A:不是,你這樣很寒心。 │ │ │ │ │ │ │B:我知道,這樣你一定會那個, │ │ │ │ │ │ │ 我剛剛本來想說:借的那個錢 │ │ │ │ │ │ │ 先還給你。沒有啊,他們一直 │ │ │ │ │ │ │ 拜託。 │ │ │ │ │ │ │A:你自己打電話跟給他們講。 │ │ │ │ │ │ │B:好。 │ │ └─────┴─────┴────┴─────┴───────────────┴──────┘ 編號22:對應附表一編號22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12.│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東部。 │102警聲指27 │ │ 17.46.58 │ 林明德 │ │ 許原泰 │A:怎樣? │卷第315頁 │ │ │ │ │ │B:你方便嗎? │ │ │ │ │ │ │A:我不管何時都方便。 │ │ │ │ │ │ │B :要跟你借錢! │ │ │ │ │ │ │A:要借多少? │ │ │ │ │ │ │B:1000元。 │ │ │ │ │ │ │A:借多一點。 │ │ │ │ │ │ │B:這是幫別人借的。我自己的 │ │ │ │ │ │ │ 話,我是下個禮拜才會跟你 │ │ │ │ │ │ │ 借。借比較多一點。 │ │ │ │ │ │ │A:因為我沒有做那一種的。 │ │ │ │ │ │ │B:不然先通融一下。下次我跟你 │ │ │ │ │ │ │ 借多一點。 │ │ │ │ │ │ │A:好啦。 │ │ │ │ │ │ │B:不好意思。要去哪裡等? │ │ │ │ │ │ │A:我們那邊相等的那一條巷子有 │ │ │ │ │ │ │ 沒有?彎進來有一個停車場。 │ │ │ │ │ │ │B:好、好。 │ │ ├─────┼─────┼────┼─────┼───────────────┼──────┤ │102.01.12.│0000000000│ ← │0000000000│B:左轉停車場裡面。 │102警聲指27 │ │ 18.05.01 │ 林明德 │ │ 許原泰 │A:那一天相等的停車場有沒有? │卷第315頁 │ │ │ │ │ │B:對面巷子裡。 │ │ │ │ │ │ │A:那通通是民宿對不對? │ │ │ │ │ │ │B:有一個拱門。 │ │ │ │ │ │ │A:拱門。 │ │ │ │ │ │ │B:CC型鋼做成拱門。 │ │ │ │ │ │ │A:對。 │ │ ├─────┼─────┼────┼─────┼───────────────┼──────┤ │102.01.12.│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在哪裡? │102警聲指27 │ │ 18.06.22 │ 林明德 │ │ 許原泰 │B:我在停車場。 │卷第315頁 │ │ │ │ │ │A:旁邊有一個巴落克,有沒有? │ │ │ │ │ │ │B:巴落克? │ │ │ │ │ │ │A:你有看見日光森林嗎? │ │ │ │ │ │ │B:你說馬路旁邊。 │ │ │ │ │ │ │A:我叫人拿出去,小愛。 │ │ │ │ │ │ │B:好。 │ │ ├─────┼─────┼────┼─────┼───────────────┼──────┤ │102.01.23.│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怎麼沒看見你? │102警聲指27 │ │ 18.10.21 │ 林明德 │ │ 許原泰 │B:沒有,我在裡面。 │卷第315頁 │ │ │ │ │ │A:我們去超商好了。 │ │ │ │ │ │ │B:好。 │ │ │ │ │ │ │A:我叫一個人過去,你看見把他 │ │ │ │ │ │ │ 叭。 │ │ │ │ │ │ │B:好。 │ │ ├─────┼─────┼────┼─────┼───────────────┼──────┤ │102..01.12│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我走了。 │102警聲指27 │ │ 18.13.48 │ 林明德 │ │ 許原泰 │A:可以? │卷第316頁 │ │ │ │ │ │B:有啦,可以。 │ │ └─────┴─────┴────┴─────┴───────────────┴──────┘ 編號23:對應附表一編號23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18.│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那邊有2000元嗎? │102警聲指27 │ │ 19.27.34 │ 林明德 │ │ 許原泰 │A:你是誰? │卷第329頁 │ │ │ │ │ │B:我是阿泰。 │ │ │ │ │ │ │A:你說什麼?聽不懂? │ │ │ │ │ │ │B:沒有,我要跟你借錢。 │ │ │ │ │ │ │A:怎麼可能沒有?電話中不要這 │ │ │ │ │ │ │ 樣講。 │ │ │ │ │ │ │B:不好意思。 │ │ │ │ │ │ │A:你要20萬也有。 │ │ │ │ │ │ │B:沒有,我要說東西要用到錢, │ │ │ │ │ │ │ 需要周轉。等我洗衣機賣出 │ │ │ │ │ │ │ 去,我就分你500元。 │ │ │ │ │ │ │A:好啦,我知道。一樣啦。 │ │ ├─────┼─────┼────┼─────┼───────────────┼──────┤ │102.01.18.│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到了。 │102警聲指27 │ │ 19.38.32 │ 林明德 │ │ 許原泰 │A:你等一下,你在停車場。 │卷第330頁 │ │ │ │ │ │B:我在外面。 │ │ │ │ │ │ │A:好。 │ │ └─────┴─────┴────┴─────┴───────────────┴──────┘ 編號24:對應附表一編號24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2.13.│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102警聲指27 │ │ 16.12.52 │ 林明德 │ │ 許原泰 │B:明德,你那裡有2千借一下! │卷第347頁 │ │ │ │ │ │A:你誰阿? │ │ │ │ │ │ │B:我是東部啦。 │ │ │ │ │ │ │A:嗯。 │ │ │ │ │ │ │B:有嗎? │ │ │ │ │ │ │A:有阿。 │ │ │ │ │ │ │B:我要包紅包啦,我要包紅包給 │ │ │ │ │ │ │ 人啦,差2千啦。 │ │ │ │ │ │ │A:嗯,我知道啊。 │ │ │ │ │ │ │B:啊,你在哪? │ │ │ │ │ │ │A:林旺你知道嗎? │ │ │ │ │ │ │B:我知啊。 │ │ │ │ │ │ │A:好啊,就在林旺啊。 │ │ │ │ │ │ │B:好,掰。 │ │ ├─────┼─────┼────┼─────┼───────────────┼──────┤ │102.02.13.│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102警聲指27 │ │ 16.25.02 │ 林明德 │ │ 許原泰 │B:我到了。 │卷第348頁 │ │ │ │ │ │A:你到自強路7-11超商,加油 │ │ │ │ │ │ │ 站旁的7-11。 │ │ │ │ │ │ │B:哪裡的7-11? │ │ │ │ │ │ │A:自強夜市旁。 │ │ │ │ │ │ │B:喔,好。 │ │ ├─────┼─────┼────┼─────┼───────────────┼──────┤ │102.02.13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102警聲指27 │ │ 16.30.42 │ 林明德 │ │ 許原泰 │B:我到這裡喔。 │卷第348頁 │ │ │ │ │ │A:人已經過去了,我已經叫人過 │ │ │ │ │ │ │ 去了。 │ │ │ │ │ │ │B:誰啊?我沒有看見。 │ │ │ │ │ │ │A:你在7-11門口等。 │ │ │ │ │ │ │B:他騎機車嗎? │ │ │ │ │ │ │A:對啊。 │ │ │ │ │ │ │B:戴白色安全帽嗎? │ │ │ │ │ │ │A:我不知道! │ │ │ │ │ │ │B:我白色喜美,是不是一個小 │ │ │ │ │ │ │ 鬼! │ │ │ │ │ │ │A:是的,你叫他一下啦。 │ │ │ │ │ │ │B:好好。 │ │ └─────┴─────┴────┴─────┴───────────────┴──────┘ 編號25:對應附表一編號25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2.24.│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阿泰。你那邊有1500元嗎? │102警聲指27 │ │ 22.37.01 │ 林明德 │ │ 許原泰 │A:有阿。怎樣? │卷第370頁 │ │ │ │ │ │B:先借我一下。 │ │ │ │ │ │ │A:好阿。 │ │ │ │ │ │ │B:哪裡,一樣嗎? │ │ │ │ │ │ │A:自強阿,輪胎行啦。 │ │ │ │ │ │ │B:好好好。 │ │ ├─────┼─────┼────┼─────┼───────────────┼──────┤ │102.02.24.│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到了。 │102警聲指27 │ │ 22.44.11 │ 林明德 │ │ 許原泰 │A:在輪胎行嗎? │卷第370頁 │ │ │ │ │ │B:對。 │ │ │ │ │ │ │A:好。 │ │ └─────┴─────┴────┴─────┴───────────────┴──────┘ 編號26:對應附表一編號26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01.│0000000000│ → │0000000000│發簡訊: │102警聲指27 │ │ 04.03.09 │ 林明德 │ │ 梁建俊 │好了沒? │卷第257頁 │ ├─────┼─────┼────┼─────┼───────────────┼──────┤ │102.01.01.│0000000000│ ← │0000000000│發簡訊: │102警聲指27 │ │ 04.10.32 │ 林明德 │ │ 梁建俊 │哥好了! │卷第257頁 │ └─────┴─────┴────┴─────┴───────────────┴──────┘ 編號27:對應附表一編號27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04.│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102警聲指27 │ │ 22.51.20 │ 林明德 │ │ 梁建俊 │B:喂,胖哥,因為我出來,有那 │卷第276頁 │ │ │ │ │ │ 個,那個,閃燈的,彎進去了 │ │ │ │ │ │ │ ,我順便叫你看一下。 │ │ │ │ │ │ │A:彎進去哪裡? │ │ │ │ │ │ │B:彎進去我們那邊啊。 │ │ │ │ │ │ │A:那,那巡邏的,沒關係。 │ │ │ │ │ │ │B:喔,好啊。 │ │ ├─────┼─────┼────┼─────┼───────────────┼──────┤ │102.01.04.│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102警聲指27 │ │ 22.52.02 │ 林明德 │ │ 梁建俊 │B:到了.. │卷第276頁 │ │ │ │ │ │A:嗯,ㄟ,福祥啊,外面有警察 │ │ │ │ │ │ │ 嗎? │ │ │ │ │ │ │B:剛剛,前面經過。 │ │ │ │ │ │ │A:經過而已嗎!對啊,幹那雞 │ │ │ │ │ │ │ 巴,福祥站在路邊都不怕了! │ │ ├─────┼─────┼────┼─────┼───────────────┼──────┤ │102.01.04.│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102警聲指27 │ │ 22.53.14 │ 林明德 │ │ 梁建俊 │A:嗯 │卷第277頁 │ │ │ │ │ │B:喂,哥,他問說,那那,那個 │ │ │ │ │ │ │ 大的算多少啊? │ │ │ │ │ │ │A:什麼大的算多少? │ │ │ │ │ │ │B:你算給他,算他多少? │ │ │ │ │ │ │A:3000啊。 │ │ │ │ │ │ │B:喔,那我知道。 │ │ │ │ │ │ │A:怎麼樣嗎? │ │ ├─────┼─────┼────┼─────┼───────────────┼──────┤ │102.01.04.│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哥,趕,趕,趕快幫我開 │102警聲指27 │ │ 22.57.31 │ 林明德 │ │ 梁建俊 │ 門。 │卷第277頁 │ │ │ │ │ │A:幫他開門啊。 │ │ └─────┴─────┴────┴─────┴───────────────┴──────┘ 編號28:對應附表一編號28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1.11.│0000000000│ ← │0000000000│收簡訊: │102警聲指27 │ │ 20.08.01 │ 林明德 │ │ 梁建俊 │哥,不好意思我剛剛在幫朋友搬東│卷第312頁 │ │ │ │ │ │西快搬好了,因為下雨所以比較慢│ │ │ │ │ │ │抱歉,我搬完就過去跟小韋拿錢在│ │ │ │ │ │ │過去找你,不好意思忘了跟你說怕│ │ │ │ │ │ │謝 │ │ └─────┴─────┴────┴─────┴───────────────┴──────┘ 編號29:對應附表一編號29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訊時間 │ 監察電話 │發受話方│ 對方電話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A) │ │ (B) │ │ │ ├─────┼─────┼────┼─────┼───────────────┼──────┤ │102.02.18.│0000000000│ ← │0000000000│B:可以找你嗎? │102警聲指27 │ │ 21.40.56 │ 林明德 │ │ 梁建俊 │A:嗯,怎樣? │卷第358頁 │ │ │ │ │ │B:我要拿A單給你,順便你叫我。│ │ │ │ │ │ │A:什麼單? │ │ │ │ │ │ │B:就是你上次拿給我的單。 │ │ │ │ │ │ │A:喔,好阿好阿,你拿來。 │ │ │ │ │ │ │B:好好。 │ │ │ │ │ │ │A:你給我從後面,不要從前面啊 │ │ │ │ │ │ │ 。 │ │ │ │ │ │ │B:好,我知道。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