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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李世華楊仲農張嘉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1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霰彈槍,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霰彈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確定(不構成累犯),竟不知悔悟,明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槍、彈,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持有,竟於95年間某日起,自友人劉春福(已歿)處取得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霰彈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及具有殺傷力之制式霰彈1顆後,即無故置於其花蓮縣萬榮鄉紅葉村紅葉161 之1號住處加以持有,迄於97年2月2日上午11時40分許,甲○○乘坐不知情之友人林宏德所駕駛之車輛至花蓮縣萬榮鄉○○村○○○道2 公里處欲試射該槍時,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改造霰彈槍1枝及霰彈1顆。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報告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被告甲○○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扣案改造霰彈槍1 枝、霰彈1 顆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宏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卷附現場照片10幀及扣案之改造霰彈槍1枝、霰彈1顆可佐。而扣案之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送鑑雙管霰彈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係仿霰彈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之改造霰彈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送鑑霰彈1顆,認係口徑12GAUGE制式霰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97年2月26日刑鑑字第0970024709 號槍彈鑑定書乙份在卷可稽。至辯護人雖以被告係原住民身分,所犯係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之規定,應僅課以行政罰鍰等語置辯,但按上開條項係需符合「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之要件,本案被告雖係原住民,然平日在台北縣從事鐵工之工作一節,此為被告到庭供承在卷,故被告持有之上開槍彈顯非係供其生活工具之用甚明,與上開條例之要件即有未符,附此敘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及同法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被告以一持有上開具有殺傷力之槍、彈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一較重之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又犯本案,素行不佳,及其非法持有改造槍枝、制式子彈,對他人之身體、生命安全及社會秩序造成潛在之危險,惟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徒刑及併科罰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改造霰彈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經送鑑結果認具有殺傷力,詳如前述,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另制式霰彈1 顆,業經鑑定試射已無殺傷力,非屬違禁物,乃不一併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 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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