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16罪,經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