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花簡字第125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花簡字第12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8年度偵字第3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業經__法院判決確定在案 (參見__年度__字第__號刑事卷宗)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