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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湯國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3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89號、本院96年度訴字第451號、97年度易緝字第1號、訴字第147 號、98年度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96年度花簡字第972 號、97年度花簡字第39號、98年度花簡字第383 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國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