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4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現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因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民國98年6月19日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雖經本院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