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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花簡字第1258號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花簡字第125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甲○○
被告
戊○○
被告
丙○○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8年度偵字第3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業經__法院判決確定在案 (參見__年度__字第__號刑事卷宗)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花簡字第125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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