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4號
- 聲請人
- 陳美香
- 被告
- 鍾禮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99年度易字第290、3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禮山嫌竊盜案件,經鈞院裁定羈押,迄今已將歷三個月。因被告罹患精神疾病,在押期間治療恐有未周之處,為使被告及早就醫,爰請求淮予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當盡督促之責,避免被告再次犯罪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陳美香為被告鍾禮山之配偶,有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按,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得為被告之輔佐人,是本件聲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惟查:被告鍾禮山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短期間內即實施數起竊盜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遏止其再次竊盜,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月12 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1月12日延長羈押2 月。茲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再次實施同一犯罪之情形已如上述,同時參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其係因罹患精神疾病,喪失辨識其行為為違法之能力,是以本案容有進行精神鑑定之必要。本院業訂於99年12月14日進行精神鑑定,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99年11月23日慈醫文字第0990002645號函1 紙附卷可稽,在此之前,尚不宜逕予具保停止羈押,否則不僅被告有再次犯案之可能,危及社會安全,亦無從擔保往後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應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