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20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萬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 4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趙萬明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枝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枝、玻璃球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趙萬明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 6月25日釋放出所。復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3年 9月10日執行完畢。嗣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8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6年7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為下列之犯行:㈠於99年7月23日下午5時許,在其停放處所不詳之車牌號碼4581- TP號汽車上,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㈡於99年7月23日晚間11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其於同年月23日晚間11時35分許為警攔檢查獲,扣得注射針筒1枝、玻璃球1個,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中之自白。

㈡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紙。

㈢扣案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注射針筒1枝、玻璃球1個可為佐證。

三、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處。又被告有前開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戒毒療程,猶未能戒除毒品之誘惑,沾染施用 2種毒品之惡習,戕害身心健康,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參諸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施用毒品之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

㈢扣案之注射針筒1枝、吸食器1個,分別係被告所有並供(但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 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0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