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2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榮燊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榮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案受刑人莊榮燊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民國95年6月1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56號判處有期徒刑 8年確定,復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27日以95年度花簡字第10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經本院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3號裁定恐嚇部分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並與強盜部分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且於95年7 月27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99年11月23日法矯字第0999050050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07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5月7日,惟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2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9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