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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榮燊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榮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案受刑人莊榮燊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民國95年6月1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56號判處有期徒刑 8年確定,復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27日以95年度花簡字第10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經本院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3號裁定恐嚇部分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並與強盜部分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且於95年7 月27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99年11月23日法矯字第0999050050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07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5月7日,惟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2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9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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