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106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花簡字第10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乙○○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甲○○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乙○○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4年8月30日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28條、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 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