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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1065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蔡勝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花簡字第106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乙○○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甲○○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乙○○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4年8月30日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28條、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 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蔡勝雄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1065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