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花簡字第25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鴻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花簡字第25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就乙○○、甲○○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補充為「乙○○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15日,以96年度花簡字第8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17日,以96年度花簡字第9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各刑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97年10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甲○○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30 日,以96年度交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拘役50日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6年6月20日,以96 年度花交簡字第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刑再經本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拘役25 日確定,並與其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1日,以96 年度花簡字第7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之刑接續執行,於97年12月2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證據部分就證人陳欽耀、黃勝鴻之部分,更正為「證人陳欽耀於警、偵訊之證述及證人黃勝鴻於警詢之陳述」;應適用之法條部分,補充刑法第47條第1 項。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乙○○、甲○○前科累累,素行均不良,時值壯年,不思以正當勞力換取財物,妄想以竊盜手段不勞而獲,觀念殊不足取,行為控制力欠佳,竊得之電腦、玫瑰石等財物價值雖高,然電腦已物歸原主,玫瑰石部分則已賠付被害人相當金額,是其等其犯罪所得利益及所生之損害非鉅,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暨其等並未全盤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均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黃鴻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花簡字第255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