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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花簡字第89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花簡字第896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家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473號、第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家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家森於民國94年間因洗錢防治法案件,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4年度花簡字第4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 2年8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復於95年間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第11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減為有期徒刑2月;上開3案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11號裁定就洗錢防制法部分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並與後2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98年9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經撤銷假釋,尚未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陳家森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 4月1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9年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3月,定應執行刑 8月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下列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㈠99年 7月20日21時20分許回溯96小時內,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經警通知到案說明所涉之竊盜案,主動向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佳民派出所警員自首犯行,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㈡99年 7月29日18時許,在友人吳光毅位於花蓮縣花蓮市○○街535號3樓租屋處,以玻璃球加熱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被告於行為後,於其犯罪為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警員自首犯行,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陳家森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勘察採證同意書、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各2件。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陳家森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行為後,於其犯罪為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分別主動向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花蓮分局員警自首犯行,且接受裁判等情,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99年12月23日吉警偵字第0990027570號函附職務報告、花蓮分局99年12月20日花市警刑字第0990035363號函暨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所犯上開 2罪,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之戒毒療程,猶未能戒除毒品之誘惑,沾染施用毒品之惡習,戕害身心健康,復參諸其生活狀況、施用毒品之手段、動機、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花簡字第89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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