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 上訴人
- 徐張力文
- 上訴人
- 徐張恩美
- 被上訴人
- 蕭淵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訴之聲明確認樹木所有權存在,乃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