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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訴人
徐張力文
上訴人
徐張恩美
被上訴人
蕭淵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訴之聲明確認樹木所有權存在,乃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