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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聲請人
林○○
法定代理人
王○○
代理人
黃○○
相對人
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製作之調解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正本中調解成立內容關於「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54,909元整(含強制險)...」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331,034元整(含強制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3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調解筆錄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9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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