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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楊碧惠

抗告人
即原告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附表所示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以民事國家賠償告訴書記載:「…請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2、39條,請檢察官調查違失、論罪」等語。請於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視同未提起抗告:

㈠若係對本院114年10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㈡若非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則請自行向地方檢察署遞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案號 起訴狀所載被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 114年度補字第334號 張宏節、范坤棠、李可文、胡旭玫 4億元 3,220,5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4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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