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七八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
辛○○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被告
乙○○ 住

        甲○○   住

        戊○○   住

        壬○○   住

        己○○   住

        丁○○   住

        庚○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光復鄉○○段八六九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壬○○、己○○、丁○○、庚○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之父張光輝於民國三十七年三月一日,與被告之外祖母徐桃花就其所有坐落花蓮縣光復鄉○○段八六九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重測前地號為花蓮縣光復鄉○○段八○二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訂立杜賣契約,張光輝以新台幣二萬元之價格向徐桃花購買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並已交付價金。因系爭土地屬農地,依當時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不得移轉予無自耕能力之人,雙方乃於契約中約定徐桃花不得將系爭土地出售移轉,於將來能過戶時再行過戶。嗣於八十九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解除農地移轉之限制,原告繼承張光輝之權利,自得依雙方之約定,請求徐桃花之繼承人即被告將系爭土地全部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爰依張光輝與徐桃花間之杜賣契約之約定及繼承關係為本件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壬○○、己○○、丁○○、庚○並未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乙○○、甲○○並未到場陳述,據其提出之書狀載:有關原告所提張光輝與先人徐桃花就系爭土地訂立杜賣契約,約定待將來能過戶再行過戶等情事,先前已有聽聞,就原告所稱之移轉事宜,被告乙○○、甲○○並無意見,同意原告之請求。

㈢被告戊○○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杜賣契約、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為證,而被告乙○○、甲○○雖未到場陳述,惟具狀認諾原告之請求,被告戊○○亦認諾原告之請求,至於其餘被告壬○○、己○○、丁○○、庚○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非公示送達),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復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張光輝與徐桃花所簽杜賣契約之約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佳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七八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