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號
- 抗告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通知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6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