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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9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湯文章劉柏駿陳燁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小上字第9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本院玉里簡易庭98年度玉小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次按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除有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外,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係請求本院調查證人即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介紹人林鎮鴻、潘俊義,以證明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之出賣人確為被上訴人及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之真正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難謂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再者,上訴人於第二審始請求本院調查證人林鎮鴻、潘俊義,係新的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復查無原審有何違背法令致上訴人未能提出之情事,參諸前揭規定,上訴人本件上訴,亦難認為合法,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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