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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林簡字第二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淑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林簡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陳 淑 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林簡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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