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林簡字第二一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林簡字第二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