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一八七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一八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遠華 男二十五歲( 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七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U一二一■C■C二七七一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謝遠華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癡掑葷暻滼■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刪除事實欄倒數第二行「九十年一月間」等語,並補載將標的物遷至被告租處花蓮市○○○街○號放置。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