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二■C■C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二■C■C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飛龍 男四十一歲(民國四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生)

            籍設台南縣○○鄉○○村○○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H一二■C五四三一■C二號

        葉守煌 男四十七歲(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九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U一■C一一五五■C二■C號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號、一二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葉守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漂流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疆吨葷暻■壹日。

張飛龍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湯 文 章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二■C■C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