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二■C■C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二■C■C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飛龍 男四十一歲(民國四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生)
籍設台南縣○○鄉○○村○○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H一二■C五四三一■C二號
葉守煌 男四十七歲(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九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U一■C一一五五■C二■C號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號、一二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葉守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漂流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疆吨葷暻■壹日。
張飛龍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