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三六■C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三六■C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育誠 男二十五歲( 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U一二■C■C一六八三三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八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梁育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毛重共計零點捌公克),內殘留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具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所援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訴字第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後,於八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執行完畢,為累犯,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