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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三О五號

違反電業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三О五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另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損失,諒其經此科刑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具他離本人所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法 官 蘇 姵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三О五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業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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