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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六八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甲○○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前自白本件誣告犯行,爰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甲○○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諒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蘇 姵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六八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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