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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3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沈培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花簡字第302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游慶隆
訴訟代理人
複訴訟代理人 宣愛國
被告
林宜萱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花簡字第3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9年12月9日下午4時在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 銳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 文:被告應與訴外人林璟淮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林璟淮前就讀四維高中及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訴外人林文良(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就學貸款共5筆,金額總計為148,999元,約定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以下稱基準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本案之基準日為95年8月1日,應還款起日為95年9月1日。詎林璟淮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4,6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林宜萱為連帶保證人林文良之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自應於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查詢單、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放款借據及撥款通知書、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及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本院公文影本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本金  │      利息(年息)      │          逾期違約金          │
│    │        ├──────┬────┼──────┬────────┤
│    │        │   起訖日   │  利率  │   起訖日   │      利率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1 │ 4,367  │自96年9月1日│ 6.656% │自96年10月2 │10%;逾期6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        │止          │,按上開逾期利率│
│    │        │            │        │            │20%計算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2 │ 28,680 │自96年9月1日│ 6.656% │自96年10月2 │10%;逾期6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        │止          │,按上開逾期利率│
│    │        │            │        │            │20%計算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3 │ 28,680 │自96年9月1日│ 6.656% │自96年10月2 │10%;逾期6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        │止          │,按上開逾期利率│
│    │        │            │        │            │20%計算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4 │ 28,680 │自96年9月1日│ 6.656% │自96年10月2 │10%;逾期6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        │止          │,按上開逾期利率│
│    │        │            │        │            │20%計算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5 │ 34,279 │自96年9月1日│ 6.656% │自96年10月2 │10%;逾期6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        │止          │,按上開逾期利率│
│    │        │            │        │            │20%計算         │
├──┼────┼──────┼────┼──────┼────────┤
│合計│124,686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30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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