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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13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謝志揚張健河林慶煙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13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杜仲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杜仲文前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前案),經本院於100年1月4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2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上訴最高法院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於100年4月7日確定。又其於緩刑期前即100年2月22日另犯結夥竊盜罪(後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00年6月30日以100年度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原裁定第2頁第3項第11行誤載為6月,應予更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上訴後因不合法律上程式,經本院駁回上訴,於100年9月28日確定。抗告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核屬正當,而准予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經100年度易字第2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即後案),然原審撤銷緩刑之裁定第2頁第3項10至12行敘述竊盜罪(後案)竟改為有期徒刑6月,實為加重刑責之記載,似有認事偏失或誤斷之虞,顯不利於抗告人,難予信服。

(二)抗告人為弱勢族群的原住民,已婚,並養育5至8歲之幼兒3人,生活甚為清苦,由於均在從事高海拔山區○○○○○道等粗工,於後案發生之當時,正值春節期間,高山的工作尚未開工,受僱於後案被告之吳柳樹,在不知情狀況下協助其搬運誤為吳柳樹私有之玫瑰石,並未謀取任何不法之利益,故抗告人實無「故意犯他罪」(後案)之犯意。

(三)就抗告人偽造私文書(前案)係踐行亡母之遺願及取回維護合法應有之家產,請鈞院續予詳加審酌前案之動機、目的與過程。爰提起抗告盼鈞院法內施恩,賜予抗告人改過自新之機會云云。

三、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該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於該條第1項規定係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為實質要件,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兩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四、查抗告人所犯前案,經本院於100年1月4日考量其已與告訴人和解,併予宣告緩刑3年後,復於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期間,於100年2月22日再犯後案之結夥竊盜罪;二案之犯罪目的皆在以不正之方法謀取財產上不當利益,足見抗告人之守法觀念薄弱,自身反省能力不足,確未能藉由前開緩刑宣告自我警惕,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原法院因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違誤。

五、抗告意旨所稱其並無再犯後案之故意、前案係踐行亡母之遺願及取回維護合法應有之家產云云;均係對前後案之判決為實體上之爭執,本應於該案審理時主張,或在判決後提起上訴救濟,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得撤銷緩刑之要件無涉。至原裁定第2頁第3項第11行將原審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所處有期徒刑4月,載為6月,僅係誤載而已,並無礙於得撤銷緩刑之認定。是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慶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1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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