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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何方興陳秋錦林碧玲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勝國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雁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可參)。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勝國、陳雁華不服原審判決,於100年5月24日合法提起上訴,形式上雖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其理由均略以:上訴人家中有母親、弟妹...孩子等多人共同生活,但僅由上訴人工作維生,本案易科罰金金額亦接近三十七萬零五十三元,上訴人實無能力為負擔,請增加本案緩刑宣告或再減輕其刑云云。經查,上訴人共同於100年2月28日凌晨0時許,結夥2人以上使用車輛竊取國有森林主產物之牛樟木1棵即5塊殘材(濕重833公斤,山價及贓額為新臺幣123,351元)之事實,業據被告2人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玉里工作站人員林明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贓物保管條、森林被害告訴書、牛樟木(殘材)山價價格查定書、贓物材積調查表、位置示意圖、現場照片等相關事證在卷可按,並有手鋸一支、電瓶1個及照明燈1個扣按可佐,事證明確。而被告呂勝國為累犯,被告陳雁華因涉犯其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有被告2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原審乃審酌被告2人均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不知珍惜森林資源,竊取森林內之牛樟木,損害國家財產,並危害森林中之生態環境及保育,且其等正值壯年,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產物之價值,惟被告2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呂勝國有期徒刑10月,併科3倍贓額即罰金新台幣37萬零53元;判處被告陳雁華有期徒刑9月,併科3倍贓額即罰金37萬零53元,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原審量刑尚屬妥適。上訴意旨徒以家境困難,需賴以被告工作尚能維生,請求宣緩刑或再減輕其刑云云,並未依據卷內事證具體指摘原審量刑有何不當,或有何採證認事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從而,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林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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