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聖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聖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包攬訴訟案件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且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