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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賴淳良張宏節林慧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運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運亮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陳運亮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依民國102年修正刑法第50條聲請將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乃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3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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