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運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運亮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陳運亮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依民國102年修正刑法第50條聲請將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乃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