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聖煒
- 選任辯護人
- 葉慶人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祐增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韋宇
- 選任辯護人
- 黃暘勛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吳瑞傑
- 被告
- 王新華(原名顏新華)
- 指定辯護人
- 羅文昱律師
- 被告
- 陽紹剛
- 指定辯護人
- 蔡敬文律師
- 被告
- 辜警滇
- 被告
- 江東穎
- 被告
- 莊耀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三、沒收、(三)中「關於扣案之APL-1377車輛」之記載,應更正為「關於扣案之AVX-3578車輛」。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三、沒收、(三)中,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惟此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