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抗字第53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3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張孝謙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10年7月21日110年度聲字第3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孝謙(下稱抗告人)前犯多案,經原法院先後以105年度聲字第904號、108年度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下分稱904號裁定、6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惟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使抗告人陷入不利之執行方式,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09號刑事判決所示要旨,即得許抗告人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抗告人多次提出聲請,均遭駁回,抗告人救濟無門,請逕予更裁,以維適法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受如附表一、二所示科刑判決確定,應以「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為第一組,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就「其餘」不符合定執行刑之數罪中,以其先確定者為基礎,與該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為第二組,另定其應執行之刑。而附表一、二所示各確定判決中,首先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1,其確定判決日為民國(下同)「103年7月15日」,而附表一編號2至14-2所示各罪刑,均在「103年7月15日」前所犯,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其餘「103年7月15日」之後所犯者即附表二所示各罪刑,已無從與附表一所示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另附表二所示各罪刑,其中最先確定者即附表二編號1,確定判決日為「105年8月29日」,應再以其為基礎,與其餘所示在「105年8月29日」前所犯者(自不包括附表一已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罪刑中),合併為一組,另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就抗告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刑,分為二組各別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經該院904號裁定、647號裁定確定,經核與前揭刑法第50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揭示之定刑基準相符,並無違法不當之處。而附表二所示各罪刑既無從與附表一所示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否准抗告人關於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抗告人指摘檢察官之執行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附表一所示數罪,抗告人於105年10月26日在刑事執行意見狀勾選不要請求檢察官就其被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於刑事執行意見狀具狀人處及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上簽名、按指印,檢察官遂於105年11月2日以「103年7月15日」作為首先判決確定之基準日,就抗告人於該日前所犯罪刑,向原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原法院以105年11月10日904號裁定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105年11月30日確定;抗告人因犯附表二所示數罪,抗告人於108年7月23日在刑事執行意見狀勾選要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於刑事執行意見狀具狀人處及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上簽名,檢察官遂於108年8月23日以「105年8月29日」作為判決確定之基準日,就抗告人於該日前所犯罪刑,向原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原法院以108年9月5日6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並於108年9月23日確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屬實,復有抗告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抗告人以附表一編號5、6、8、9、9-1、10至12、12-1、
14、14-1、14-2等罪,可與附表二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且屬有利於抗告人之合併方式,於110年6月7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數罪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於110年6月25日以花檢和己110執聲他268字第1109010883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否准之情,有系爭函文及抗告人之刑事聲請狀存卷可參。
㈢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數罪併罰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2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同一被告於同一案件中,所受之數罪宣告,應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固無疑義。惟若係於不同之案件,所受之數罪刑宣告,上揭所稱「裁判確定」,則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而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之後,無此適用(但可能,或可以和其他之罪併罰)。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甚多,而此類案件,最大的特徵,通常即是先前已經定有應執行之刑,卻因復有「另案」確定判決出現,必須再行更定,斯時,當應依其各犯罪行為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重新編列,而後按前述要領,另作組合(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09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抗告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其犯罪日期及判決確定日期均如附表一、二所示,其中最早確定之日期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103年7月15日」,在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即如附表一編號2至14-2所示,附表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3年7月15日」以後,依上開說明,即應以附表一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另作組合,查附表二所示之罪,其中最早確定之日期為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105年8月29日」,在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即如附表二編號2至39所示,故應以附表二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鑑於現行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之安定性,為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並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罪責失衡,不利於受刑人,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刑法第50條(同年月25日施行),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判決前所犯數罪有該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自該條修正施行之日起,關於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而該修正條文,雖未明定受刑人撤回其請求定執行刑之期限,然為避免受刑人濫用其請求權,影響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受刑人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加以限制。而衡諸上開立法意旨,於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並經法院裁定生效者,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不得再變更其意向,即無撤回請求之可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2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檢察官向原法院聲請就附表一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前,已由抗告人於105年10月26日填具刑事執行意見狀,抗告人對於附表一編號1至3、12、12-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附表一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表明不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併合定其應執行刑,抗告人並於刑事執行意見狀具狀人處及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上簽名、按指印,已詳如上述,檢察官因此依據抗告人之意見向原法院聲請就上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依前開說明,抗告人自不得於原法院為904號裁定後,濫用其請求權,再請求就附表一、二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影響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又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既分別經904號裁定及64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且其組合亦符合上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基準,在抗告人並無「另案」確定判決出現之情形下,自無將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重新排列組合而更定其應執行刑之理。是抗告人以附表一編號5、6、8、9、9-1、10至12、12-1、14、14-1、14-2等罪,可與附表二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聲請檢察官就附表
一、二所示之罪刑更定應執行刑,實乏依據。檢察官以系爭函文否准其聲請,核無不合。抗告人以檢察官執行不當為由聲明異議,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於法無違。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附表一(即904號裁定附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恐嚇取財 │侵占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102/05/12~102/05/13 │101/02/16 至101/02底│103/03/06 ││ │ │間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調偵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3812號 │字第28號 │第1116號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141號 │103年度訴字第83號 │103年度簡字第56號 ││ ├────┼──────────┼──────────┼──────────┤│ │判決日期│103/06/17 │103/06/17 │103/07/24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141號 │103年度訴字第83號 │103年度簡字第56號 ││ ├────┼──────────┼──────────┼──────────┤│ │判 決│103/07/15 │103/07/16 │103/08/26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是 │是 ││罰金之案件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保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備 註│字第118號 │第1852號 │第2253號 │└────────┴──────────┴──────────┴──────────┘┌────────┬──────────┬──────────┬──────────┐│ 編 號 │ 4 │ 4-1 │ 5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101/10/30 │101/12/04 │102/07間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2、699號 │第22、699號 │第2666號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14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14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73號││ │ │103年度易字第400號 │103年度易字第400號 │ ││ ├────┼──────────┼──────────┼──────────┤│ │判決日期│104/09/30 │104/09/30 │105/03/31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確 定├────┼──────────┼──────────┼──────────┤│ │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49、│104年度上易字第149、│103年度原易字第173號││判 決│ │151號 │151號 │ ││ ├────┼──────────┼──────────┼──────────┤│ │判 決│105/01/15 │105/01/15 │105/05/02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備 註│第490號 │第490號 │第1181號 │└────────┴──────────┴──────────┴──────────┘┌────────┬──────────┬──────────┬──────────┐│ 編 號 │ 5-1 │ 6 │ 7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2/08間 │101/07間 │101/04間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第2666號 │第4744號 │字第8號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73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3號 │103年度易字第206號 ││ ├────┼──────────┼──────────┼──────────┤│ │判決日期│105/03/31 │105/08/03 │104/11/11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73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3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69號││ ├────┼──────────┼──────────┼──────────┤│ │判 決│105/05/02 │105/08/29 │105/08/30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備 註│第1181號 │第2364號 │第2365號 │└────────┴──────────┴──────────┴──────────┘┌────────┬──────────┬──────────┬──────────┐│ 編 號 │ 8 │ 9 │ 9-1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 犯 罪 日 期 │102/03/07~102/03/11 │102/04/24前數日~ │102/05/15間某日~ ││ │ │102/05/06 │102/05/21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6156號 │第6156號 │第6156號 │├───┬────┼──────────┼──────────┼──────────┤│ │法 院│花高分院 │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 ├────┼──────────┼──────────┼──────────┤│ │判決日期│105/08/09 │105/08/09 │105/08/09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 ├────┼──────────┼──────────┼──────────┤│ │判 決│105/09/02 │105/09/02 │105/09/02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備 註│第2517號 │第2517號 │第2517號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102/05/02前某日~ │102/06/14 │102/03/27 ││ │102/05/07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6156號 │第6156號 │第6156號 │├───┬────┼──────────┼──────────┼──────────┤│ │法 院│花高分院 │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 ├────┼──────────┼──────────┼──────────┤│ │判決日期│105/08/09 │105/08/09 │105/08/09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 ├────┼──────────┼──────────┼──────────┤│ │判 決│105/09/02 │105/09/02 │105/09/02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是 ││罰金之案件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備 註│第2517號 │第2517號 │第2518號 │└────────┴──────────┴──────────┴──────────┘┌────────┬──────────┬──────────┬──────────┐│ 編 號 │ 12-1 │ 13 │ 14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102/06/28 │102/02/21 │101/05間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6156號 │第6156號 │第2672號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最 後├────┼──────────┼──────────┼──────────┤│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104年度訴字第27、99 │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 ││事實審│ │ │號 │ ││ ├────┼──────────┼──────────┼──────────┤│ │判決日期│105/08/09 │105/01/25 │105/08/31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確 定├────┼──────────┼──────────┼──────────┤│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104年度訴字第27、99 │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 ││判 決│ │ │號 │ ││ ├────┼──────────┼──────────┼──────────┤│ │判 決│105/09/02 │105/03/03 │105/09/30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備 註│第2518號 │第2715號 │第2536號 │└────────┴──────────┴──────────┴──────────┘┌────────┬──────────┬──────────┬──────────┐│ 編 號 │ 14-1 │ 14-2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06間 │101/07間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672號 │第2672號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 │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 │ ││ ├────┼──────────┼──────────┼──────────┤│ │判決日期│105/08/31 │105/08/31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判 決│案 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 │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 │ ││ ├────┼──────────┼──────────┼──────────┤│ │判 決│105/09/30 │105/09/30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 ││備 註│第2536號 │第2536號 │ │└────────┴──────────┴──────────┴──────────┘附表二(即647號裁定附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改判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為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05/14 │104/07/21 5時許 │104/07/21 10時許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4529號 │第3570號 │第3570號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最高法院 │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6號 │105年度易字第43號 │105年度易字第43號 ││ ├────┼──────────┼──────────┼──────────┤│ │判決日期│ 105/08/29 │105/08/17 │105/08/17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確 定├────┼──────────┼──────────┼──────────┤│ │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6號 │105年度易字第43號 │105年度易字第43號 ││判 決│ │107年台非字第188號 │ │ ││ ├────┼──────────┼──────────┼──────────┤│ │判 決│105/08/29 │105/09/19 │ 105/09/19 ││ │確定日期│107/10/25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是 │是 ││罰金之案件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備 註│第2676號(107年度執 │第2269號 │第2269號 ││ │更字第1072) │ │ ││ ├──────────┴──────────┴──────────┤│ │編號1至30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104/04/21 │105/05/21 │105/06/01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3922號 │第2149號 │第2149號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8號 │105年度易字第432號 │105年度易字第432號 ││ ├────┼──────────┼──────────┼──────────┤│ │判決日期│105/09/29 │105/10/18 │105/10/18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8號 │105年度易字第432號 │105年度易字第432號 ││ ├────┼──────────┼──────────┼──────────┤│ │判 決│105/10/31 │ 105/11/14 │ 105/11/14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 │第2925號 │第3094號 │第3095號 ││ ├──────────┴──────────┴──────────┤│ │編號1至30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06/01中午至 │104/04/28~30 間某日│104/05/26 ││ │105/06/04後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149號 │第1001號 │第1000號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432號 │105年度易字第465號 │105年度原易字第193號││ ├────┼──────────┼──────────┼──────────┤│ │判決日期│105/10/18 │ 105/11/30 │ 105/12/21 │├───┼────┼──────────┼──────────┼──────────┤│ │法 院│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確 定├────┼──────────┼──────────┼──────────┤│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432號 │105年度易字第465號 │105年度原易字第 ││判 決│ │ │ │193號 ││ ├────┼──────────┼──────────┼──────────┤│ │判 決│ 105/11/14 │105/12/26 │ 106/01/23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是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備 註│第3095號 │第102號 │第425號 ││ ├──────────┴──────────┴──────────┤│ │編號1至30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104/04/19 │105/06/04 │ 105/06/03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4號 │字第144號 │字第144號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 ├────┼──────────┼──────────┼──────────┤│ │判決日期│105/11/25 │105/11/25 │105/11/25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 ├────┼──────────┼──────────┼──────────┤│ │判 決│105/12/20 │105/12/20 │105/12/20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是 ││罰金之案件 │ │ │ │├────────┼──────────┼──────────┼──────────┤│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備 註│第1190號 │第1316號 │第1191號 ││ ├──────────┴──────────┴──────────┤│ │編號1至30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 │└────────┴────────────────────────────────┘┌────────┬──────────┬──────────┬──────────┐│ 編 號 │ 13 │ 14 │ 15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 犯 罪 日 期 │104/04/17 │104/04/18 │104/04/19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4號 │字第144號 │字第144號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 ├────┼──────────┼──────────┼──────────┤│ │判決日期│106/03/28 │106/03/28 │106/03/28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 ├────┼──────────┼──────────┼──────────┤│ │判 決│106/04/17 │106/04/17 │106/04/17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1189號 │第1189號 │第1189號 ││ ├──────────┴──────────┴──────────┤│ │編號1至30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 │└────────┴────────────────────────────────┘┌────────┬──────────┬──────────┬──────────┐│ 編 號 │ 16 │ 17 │ 18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 犯 罪 日 期 │104/04/19 │104/04/20 │104/04/20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4號 │字第144號 │字第144號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 ├────┼──────────┼──────────┼──────────┤│ │判決日期│106/03/28 │106/03/28 │106/03/28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 ├────┼──────────┼──────────┼──────────┤│ │判 決│106/04/17 │106/04/17 │106/04/17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1189號 │第1189號 │第1189號 ││ ├──────────┴──────────┴──────────┤│ │編號1至30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 │└────────┴────────────────────────────────┘┌────────┬──────────┬──────────┬──────────┐│ 編 號 │ 19 │ 20 │ 21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2月 │├────────┼──────────┼──────────┼──────────┤│ 犯 罪 日 期 │104/04/20 │104/04/21 │104/04/16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4號 │字第144號 │第144號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 ├────┼──────────┼──────────┼──────────┤│ │判決日期│106/03/28 │106/03/28 │106/03/28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 ├────┼──────────┼──────────┼──────────┤│ │判 決│106/04/17 │106/04/17 │106/04/17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1189號 │第1189號 │第1189號 ││ ├──────────┴──────────┴──────────┤│ │編號1至30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 │└────────┴────────────────────────────────┘┌────────┬──────────┬──────────┬──────────┐│ 編 號 │ 22 │ 23 │ 2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4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 犯 罪 日 期 │104/05/18 │104/04/19 │104/04/19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4號 │字第144號 │字第144號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 ├────┼──────────┼──────────┼──────────┤│ │判決日期│106/03/28 │106/03/28 │106/03/28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 ├────┼──────────┼──────────┼──────────┤│ │判 決│106/04/17 │106/04/17 │106/04/17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1189號 │第1189號 │第1189號 ││ ├──────────┴──────────┴──────────┤│ │編號1至30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 │└────────┴────────────────────────────────┘ ┌────────┬──────────┬──────────┬──────────┐│ 編 號 │ 25 │ 26 │ 27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4/04/20 │104/04/16 │104/04/17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4號 │字第144號 │字第144號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 ├────┼──────────┼──────────┼──────────┤│ │判決日期│106/03/28 │106/03/28 │106/03/28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 ├────┼──────────┼──────────┼──────────┤│ │判 決│106/04/17 │106/04/17 │106/04/17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1189號 │第1189號 │第1189號 ││ ├──────────┴──────────┴──────────┤│ │編號1至30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 │└────────┴────────────────────────────────┘ ┌────────┬──────────┬──────────┬──────────┐│ 編 號 │ 28 │ 29 │ 30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2月 │有期徒刑8年1月 │├────────┼──────────┼──────────┼──────────┤│ 犯 罪 日 期 │104/04/18 │104/04/19 │104/04/20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4號 │字第144號 │字第144號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 ├────┼──────────┼──────────┼──────────┤│ │判決日期│106/03/28 │106/03/28 │106/03/28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 ├────┼──────────┼──────────┼──────────┤│ │判 決│106/04/17 │106/04/17 │106/04/17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1189號 │第1189號 │第1189號 ││ ├──────────┴──────────┴──────────┤│ │編號1至30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 │└────────┴────────────────────────────────┘ ┌────────┬──────────┬──────────┬──────────┐│ 編 號 │ 31 │ 32 │ 3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 犯 罪 日 期 │105/05/22 │105/05/26 │104/03/22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469號 │第1469號 │第1200、1201號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原易字第324號│106年度原易字第324號│107年度訴字第2號 ││ ├────┼──────────┼──────────┼──────────┤│ │判決日期│107/08/23 │107/08/23 │ 107/08/28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原易字第324號│106年度原易字第324號│107年度訴字第2號 ││ ├────┼──────────┼──────────┼──────────┤│ │判 決│107/09/17 │107/09/17 │107/09/18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是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 ││ │第3663號 │第3663號 │第2951號 ││ ├──────────┴──────────┼──────────┤│ │編號31至3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3至39執行有期 ││ │ │徒刑9年6月 │└────────┴─────────────────────┴──────────┘ ┌────────┬──────────┬──────────┬──────────┐│ 編 號 │ 34 │ 35 │ 3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4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有期徒刑4年 │├────────┼──────────┼──────────┼──────────┤│ 犯 罪 日 期 │104/03/23 │104/03/24 │104/03/07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200 、1201號 │第1200 、 1201號 │第1200 、1201號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號 │107年度訴字第2號 │107年度訴字第2號 ││ ├────┼──────────┼──────────┼──────────┤│ │判決日期│ 107/08/28 │ 107/08/28 │ 107/08/28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號 │107年度訴字第2號 │107年度訴字第2號 ││ ├────┼──────────┼──────────┼──────────┤│ │判 決│107/09/18 │107/09/18 │107/09/18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 ││ │第2951號 │第2951號 │第2951號 ││ ├──────────┴──────────┴──────────┤│ │編號33至39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 ┌────────┬──────────┬──────────┬──────────┐│ 編 號 │ 37 │ 38 │ 39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 犯 罪 日 期 │104/03/17 │104/03/20 │104/04/02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201號 │第1201號 │第1201號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號 │107年度訴字第2號 │107年度訴字第2號 ││ ├────┼──────────┼──────────┼──────────┤│ │判決日期│107/08/28 │107/08/28 │107/08/28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號 │107年度訴字第2號 │107年度訴字第2號 ││ ├────┼──────────┼──────────┼──────────┤│ │判 決│107/09/18 │107/09/18 │107/09/18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 ││ │第2951號 │第2951號 │第2951號 ││ ├──────────┴──────────┴──────────┤│ │編號33至39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