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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謝志揚湯文章蔣有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3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93年10月中旬起至94年7月下旬時止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4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6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 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蔣有木

書記官 劉夢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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